從邦聯到聯邦
要知道美國為什麼採取聯邦制,必須了解一個最為根本的歷史事實,那就是美利堅合眾國成立在後,其最初的13個州成立在先。這13個州就是英國於1607年到1733年在北美建立的13個殖民地。雖然這13個殖民地都是經過英國國王授權,並且受英國法律的管轄,但是由於遠隔大西洋,“天高皇帝遠”,歐洲來的定居者從一開始就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如通過選舉產生各級官員,自主制定稅收、教育、財產等政策。也就是說,儘管這13個殖民地是英國的屬地,並且需要向英國繳納各種稅費,但是它們各自有非常獨立和完整的政府機構,猶如13個獨立的小王國。
由於當時英國連年戰爭,國內財政吃緊,於是向海外殖民地大肆增加賦稅,包括北美的13個殖民地,最終導致1775年美國獨立戰爭的爆發。在1774年,來自12個殖民地的代表聚集費城,這就是第一屆大陸國會,但是這屆國會的中心議題不是從英國獨立,而是如何讓英國以更公平的方式對待北美殖民地。第二屆大陸國會於1775年召開,次年通過了著名的《獨立宣言》,並於1777年頒布了美國第一部憲法《邦聯條約》,美利堅合眾國的名稱也因此誕生。該條約於1781年正式生效,於是大陸國會結束,代之的是邦聯國會。
長期的高度自治,使得各個殖民地特別警惕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剝奪它們現有的權力,因此《邦聯條約》下的中央政府幾乎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權力。該條約設立了具有立法權力的國會,卻沒有設立執行法律的行政機構,結果是法律由各州執行。雖然國會有權宣戰、締結條約、印制貨幣、任命邦聯政府高級官員,但是它沒有稅收權,沒有常備軍(軍隊由各州管轄的民兵組成),也不能管理各州之間的貿易或者各州與其他國家之間的貿易。國會議員不是普選產生,而是由各州議會選舉產生,並且他們的薪水由各州政府支付。總之,《邦聯條約》下的中央政府,既沒有錢,也沒有槍,一個“光杆司令”。國會議員猶如各州派駐邦聯政府的大使,而不是代表各州和全國利益的人民代表。
這樣的中央政府,根本無法處理獨立戰爭結束後美國所面臨的國內外嚴峻局勢。由於獨立戰爭耗費很大,大陸國會和邦聯政府不得不四處舉債,而戰爭結束後這些債務必須償還,否則剛剛獨立的美國不僅會在國際上失去信用,而且會導致國內金融動蕩。雖然英國承認美國獨立,但是它在與美國接壤的加拿大邊境上還駐扎著大量軍隊,對這個新生國家構成了嚴重的軍事威脅。此外,印第安人部落(有些是在英國的慫恿下)還時常攻擊南部各州的邊界地區,造成不小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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