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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界:馬英九涉洩密罪 卸任後應追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04 10:25:37  


  中評社台北10月4日電/台北地檢署昨晚以證人身分約談馬英九,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邱太三指出,馬英九主動找“檢察總長”刺探偵查中秘密,已構成教唆洩密罪,得知後又告訴江宜樺、羅智強,也成了洩密者,“馬英九不是洩密罪共犯,就是教唆犯!”應由證人轉為共犯,由於現任“總統”除內亂外患罪,有刑事豁免權,檢方應在他卸任“總統”後依法追訴。

  高榮志:“總統”不能當被告 可繼續偵辦

  台灣自由時報報道,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高榮志律師則強調,馬英九昨晚以證人身分就訊,日後是否轉為被告,須再觀察檢察官掌握的事證情況,由於證人與被告的身分轉換對涉案當事人的防禦權很重要,尤其牽涉到“總統”,是一個很嚴肅的“憲法”議題,“總統”有刑事豁免權,不能當被告,但還是可以繼續偵查,等到“總統”卸任後再起訴他。

  邱太三表示,依照“憲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檢察總長”都沒有義務和責任向“總統”報告偵查中的刑事案件,“總統”也無權要求總長報告個案,特偵組調查“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涉濫權不上訴案,是在九月五日簽結,八月卅一日、九月一日明顯都還在偵查中。

  邱太三:不是洩密罪共犯 就是教唆犯

  邱太三並說,馬英九在八月卅一日應依法拒絕黃世銘求見,隔天竟還叫黃再去報告一次,這是教唆洩密;事後把探知的偵查秘密再告訴江、羅,成了洩密罪共犯。

  馬英九宣稱黃世銘告訴他,柯案沒有刑事不法,只涉行政不法,才聽取報告;邱太三表示,縱使如此,案情也屬公務員業務持有的秘密,黃、馬都一樣涉嫌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妨害秘密罪,馬英九不是教唆犯就是共犯,北檢約談後應將他由證人轉被告。

  高榮志也指出,檢察官陳瑞仁當年在辦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時,考量“總統”有刑事豁免權保障,一直默默在辦,等到卸任“總統”後才起訴陳水扁,因此馬英九如果涉案,卸任後追訴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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