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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互聯網信息辦:網絡空間不能成為謠言空間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9-28 10:07:54  


 
  記者:是不是造謠就要受到刑事追究?

  答:網上發言也是要負責任的,這是常識。造謠誹謗,傷害了他人或社會,當然要承擔責任,這是無可非議的。對於不是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的,以批評、教育為主。最高人民法院發言人曾指出,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網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兩高”出台相關司法解釋,有人說謠言信息轉發達到500次、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就可被判刑,這樣理解準確嗎?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依法打擊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相關犯罪的現實需要,是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需要,是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需要,也是依法管網的體現。

  對於5000次、500次的量化標準,有些媒體的解讀是有偏差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即可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顯然,根據這一規定,被轉發500次的對象是特定的誹謗信息,而不是其他信息。

  記者:有網民說整治網絡謠言就是壓制言論,您怎麼看?

  答:這是錯誤的觀點。打擊網絡謠言有利於保護正當的言論自由。我們的網絡空間不能成為謠言空間。放任謠言傳播,無異自毀網絡。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允許謠言傳播。

  自由和秩序是辯證的關係,任何個人的自由必須在法律的範圍內行使,不能無法無天,必須以不妨礙別人的自由為前提,自由不應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

  網民來自於人民,網民也是人民,網民上了網就是民意上了網。各級黨委政府始終把互聯網作為聯繫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充分重視並保障民眾發表建設性的言論,深入了解和及時回應網上的民意呼聲。廣大網民通過互聯網發表意見建議,有效行使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其積極意義日益凸顯,這是有目共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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