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证人徐明与薄谷开来证言中关于二人与薄熙来共同观看枫丹•圣乔治别墅幻灯片情节的具体描述存在矛盾;徐明关于2004年薄熙来在商务部要求其对购买别墅一事保密的证言系孤证,且徐明所称当时持有商务部车证一事无在卷证据支持;薄熙来当庭否认上述情节,且其对别墅的运作过程、产权关系、面积、价值等全部细节均不知晓,不能认定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钱款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一事知情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薄谷开来的证言,亲笔证词和作证录音录像,徐明庭前和当庭的证言均证明2002年被告人薄熙来在其沈阳家中与薄谷开来、徐明共同观看涉案别墅幻灯片的事实,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中对相关情节亦予供认,且有办案机关从薄谷开来电脑中提取的枫丹•圣乔治别璧幻灯片印证,可以认定薄熙来与薄谷开来,徐明曾经共同观看过别墅幻灯片的事实;同时,薄谷开来、徐明的证言一致证明在观看幻灯片过程中,薄谷开来明确告诉了薄熙来其购买该别墅系由徐明出资的事实,二人的证言在主要情节上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钱款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一辛知情。至于薄熙来是否具体知道所购别墅的运作过程、产权关系、面积,价值等细节,不影响对薄熙来知情这一事实的认定。另外,徐明的证言还证明薄熙来曾于2004年在商务部与其谈话时要求其对购买别墅保密,可以印证薄熙来对徐明出资为薄家购买别墅一事知情的事实。虽然办案机关未调取到徐明当时进出商务部的车证,但经法庭庭后核实,商务部安全保卫处作出了不能确认现存车证记录完整以及部领导的客人经领导确认可由部值班室向驻部武警报号后驾车进出商务部的说明,因此本案证据中虽然没有徐明2004年进出商务部的车证,但并不能据此否定其证言的真实性。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9、关于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明枫丹•圣乔治别墅购买过程的书证均来自于境外。未经公证、认证手续,也无相关司法协助文件,书证的来源不明,且均系复印件,真实性不能确认,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徐明提供的钱款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且不能证明别墅产权属于薄谷开来的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办案机关收集的来自境外的证据村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不要求必须经过公证、认证程序;书证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涉及枫丹•圣乔治别墅的相关书证分别系办案机关依法从徐明境内住所调取或者由证人德维尔、姜丰向办案机关提供,来源清楚,其所证明的内容与薄谷开来、德维尔、姜丰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相互印证,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薄谷开来、德维尔、徐明、姜丰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可以证明,薄谷开来为隐瞒别墅真实产权关系及避税,安排德维尔使用徐明提供的购房资金,通过实施复杂的购房方案专门设立系列公司并以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名义购买了枫丹•圣乔治别墅:此后,薄谷开来为继续掩盖涉案别墅真实产权关系并进一步加强实际控制,以罗素地产公司出资成立的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投资托管公司成为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唯一股东,又相继改变涉案别墅所属公司及关联公司股权的代为持有人,充分证明了其以控制涉案别墅所属公司及关联公司为手段拥有涉案别墅,并行使所有人权利的率实。别墅产权虽来登记在薄谷开来名下,不影响薄谷开来系涉案别墅实际所有人的认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0、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熙来对徐明为薄谷开来和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住宿、旅行费用及购买电动平街车、归还信用卡欠款均不知情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薄谷开来的证言,亲笔证词和作证录音录像均证明其曾告知被告人薄熙来徐明对其和薄瓜瓜不错,为薄瓜瓜上学提供帮助,为其家庭和薄瓜瓜支付过一些费用的情况;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对此亦有供认,可以证明其不但知晓徐明对薄瓜瓜在国外留学给予资助的辛实,而且对其与徐明问权钱交易的本质有明确的认知;徐明的证言中关于2004年薄熙来在商务部与其谈话时曾表示薄谷开来一直说其很好、这些年对薄谷开来和薄瓜瓜在国外的帮助支持很大的内容也印证了薄熙来对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支付相关费用知情的事实。此外,薄谷开来的证言和薄熙来的亲笔供词还证明薄熙来对于涉案电动平衡车系徐明购买一事知情。综上,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薄熙来对于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支付相关费用、给予财物等事实知情,至于其是否知道各种费用、财物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等情况,不影响对相关事实的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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