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見,柯建銘、王金平、曾勇夫、陳守煌和林秀濤涉及“司法說情”事件,均涉嫌違規違法,若說情達到了讓柯建銘“獲得利益”的結果,王金平等人還涉嫌犯罪。但是特偵組最後認為此事件性質是“行政不法”,尚未構成犯罪。
意外監聽到“司法說情”,也可順藤摸瓜偵辦
受賄、行賄取證難,台灣法律允許對這類嫌疑人監聽
台灣一些學者認為特偵組濫權搞違法監聽
受賄、行賄取證之難,由前不久大陸的薄熙來案審理可見一斑。薄熙來在庭上為自己辯解的主要說辭就是:1、他為行賄嫌疑人辦的事情都是公事公辦;2、對於行賄嫌疑人和他在私密場合進行的錢財輸送,他均否認有其事。
的確,官員有一定的職權,他在職權範圍內辦事,到底是完全秉公,還是有什麼傾向,不好分辨;而在密室中進行的行賄受賄,也很難取得物證。台灣為了對付這種案件的取證難,允許偵查人員使用監聽手段。相應的法律叫《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是在陳水扁任“總統”時通過的,並不是馬英九搞出來的。而且這樣的監聽也確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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