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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網:記者劉虎被拘不是因言獲罪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8-26 10:35:05  


  中評社香港8月26日電/8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新快報》記者劉虎因涉嫌製造傳播謠言已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這個簡單的信息在微博上引發了爭議,支持者認為這是北京警方打擊網絡造謠傳謠行動的給力之舉,質疑的人搬出了因言獲罪的陳詞濫調,甚至大有把劉虎塑造成新聞鬥士的架勢。

  我知道《新快報》記者劉虎,完全是因為他的一次造謠。雅安地震的時候,這位記者居然兩次把汶川地震時的照片作為雅安地震的現場照片貼到微博上,誤導了一些讀者,當時被網友揭穿,新浪微博還對他進行了禁言七天的處罰。作為前方記者,偽造新聞圖片欺騙網友,這已經嚴重喪失了新聞從業者的底線,在注重新聞職業道德的國家可能會遭受非常嚴厲的行業懲戒。

  《全美專業記者協會行業道德規範》開宗明義就提到,“記者必須通過所有來源盡可能確認信息的準確度,並且必須謹慎避免粗心大意的錯誤。蓄意的歪曲則絕對不允許。”記者因造謠丟飯碗的事情在美國不勝枚舉:《芝加哥論壇報》記者在文章中引用虛構的精神病醫生言論,被解雇;前美聯社駐外記者彼得?阿內特是一個優秀的戰地記者,他被CNN解雇,因為他在播新聞時念了一份別人寫的稿件,裡面提到了越戰期間在老撾發生的一件事,而政府拿出證據證明那是假的……記者傳謠也要被解雇,簡直有點不近人情,但這正是新聞自由的題中應有之義,保護正常言論,但不保護謠言和威脅性的言論。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對言論自由最嚴格的保護也不會保護在劇院中謊叫失火而造成恐慌的人”。

  警方對劉虎製造傳播謠言是以尋釁滋事罪進行刑事拘留的,有人質疑這是否與其舉報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馬正其有關。我國的法律賦予了公民對國家工作人員有檢舉和告發的權利,所以實名舉報是被鼓勵的,甚至在舉報內容不實的時候,只要不是故意捏造內容,舉報人也不用承擔法律責任。若他僅僅因舉報官員而被刑事拘留,在當下輿論普遍關注的情況下,只會讓警方陷入完全被動。警方若沒有劉虎的犯罪證據,很難以如此高調的方式宣布。

  也有人質疑網絡空間不是公共場所,所以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實際上,公共場所並不能狹隘地理解為只限於實體空間,網絡的快速發展早已創造了一個虛擬社區,傳統的公共場所為人們工作、學習、社交、娛樂提供空間,網絡同樣也具備這些功能,所以刑法解釋應對公共場所進行廣義的理解。之前警方以尋釁滋事罪對“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網絡推手進行刑拘,也是基於對“公共場所”的一種擴展理解。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網上的造謠、誹謗、人身攻擊,虛擬空間的違法和犯罪,同樣應當受到法律的規制。

  媒體人應當向受眾傳達真實準確的信息,應該是最講證據的群體。公共事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對證據細節的梳理,在沒有搞清楚真相時就迫不及待地傳播,不管以多麼冠冕堂皇的理由,都是背離新聞原則和自由精神的。記者若有意造謠傳謠,同樣沒有刑事豁免的特權。

  事關整個打擊造謠傳謠專項行動的合法性,相信北京警方能依托扎實的事實,對涉及記者劉虎的案件進行公正處理,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吳法天,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海外網特約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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