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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備餐間失蹤 法院:不應由食客賠償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8-26 10:20:21  


  中評社香港8月26日電/王某和劉某一同到飯店就餐,其間王某不告而別,備餐間內的茅台酒也跟著不翼而飛,於是飯店將劉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包括茅台酒在內的全部餐費。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放在備餐間裡被盜的茅台酒,實際上飯店並未真正履行交付義務,因此沒有支持飯店要求劉某支付茅台酒費的訴訟請求。

  據《北京晨報》報道,飯店訴稱,王某和劉某一同到飯店包間就餐,二人先點了一瓶茅台酒和一壺菊花茶,隨後王某又要求服務員再拿一瓶紅酒,於是服務員先將菊花茶上桌,並將茅台酒放置于包間備餐間內,後返還吧台拿紅酒。然後,當服務員再次返回包間時,發現茅台酒不見了。此時王某也不見了,只剩下劉某正在衛生間內。等劉某從衛生間出來後,稱沒有拿酒,也不清楚酒是不是被王某拿走了,撥打王某手機發現已經關機了。

  飯店認為,王某和劉某共同到飯店就餐,就與飯店建立了事實上的餐飲服務合同關係,因此有權向任何一人收取實際發生的餐費。而劉某和王某結伴用餐,客觀上為王某偷拿酒水提供了便利條件,自身存在過錯,故起訴要求劉某支付餐飲費。

  而劉某辯稱,他與王某就餐當日剛剛認識,為商議事情前往飯店就餐,除了知道王某一個電話號碼外,其余一無所知。而且包間不是他訂的,酒也不是他點的,因此與飯店不存在任何餐飲服務合同關係。同時,飯店也認可酒不是他拿的,因此不同意支付酒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某與劉某相約赴飯店用餐,飯店按其要求提供了點餐服務,故二人與飯店之間就建立了餐飲服務合同關係,由於二人實際消費了一壺菊花茶,作為共同接受服務的主體,任何一人都有義務向飯店支付該筆費用,故法院支持了飯店要求劉某支付菊花茶費的訴訟請求。

  而作為整件事的矛盾焦點所在,丟失的這瓶價值不菲的茅台酒究竟由誰來賠?另外,放置于包間備餐間內的餐品到底屬于飯店還是食客?法院認為,雖然二人向飯店點了茅台酒,但酒是在餐廳包間備餐間內丟失的,因備餐間屬于飯店提供餐前服務的場所,由飯店控制和使用,並非食客的用餐區域,在該酒尚未開瓶且未放于餐桌的情況下,該酒所有權並未轉移,因此認定飯店未履行向食客的交付義務,而劉某也未接受飯店此項服務,故不支持飯店要求劉某支付茅台酒費用的請求。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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