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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6月28日供詞:徐明幫我“帶孩子”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8-24 09:18:21  


 

  被告人:我並沒有印象,有可能找過。

  公訴人:又為上級單位撥500萬給大連市政府的事找過你?

  被告人:記不清了。

  公訴人:王某某第二次來,他來了又提出來補貼家用,你如何表的態?

  被告人:我不記得他提過補貼家用。

  公訴人:根據證據顯示,王某某第二次來仍然是提500萬元補貼家用的事。

  被告人:我不記得了。

  公訴人:在談這個事的過程中,你是否給薄谷開來打過電話?

  被告人:我沒有印象,但辦案部門給我提示說我給谷開來打過電話。

  公訴人:打電話的內容是什麼?

  被告人:是王某某和我打招呼想見一下薄谷開來。

  公訴人:和500萬補貼家用有無關係?

  被告人:與500萬沒有關係。

  公訴人:那這500萬最後到哪去了?

  被告人:這我不知道。直到這次審查,是辦案部門告訴我500萬已經入了薄谷開來朋友的賬戶,我才大吃一驚,在這之前我毫無印象。

  公訴人:公訴人詢問完畢,公訴人將通過出示證據證明薄熙來明知這500萬元是給大連市政府的款,而打電話告訴薄谷開來,讓王某某找薄谷開來商量侵吞500萬的事。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

  辯護人:遼寧省和大連市的財政你這個省長能否一起管轄?

  被告人:不能.因為大連是計劃單列市,它的財政省政府沒有直接權力干預。

  辯護人:大連財政的支出是否需要你簽字?

  被告人:不需要。

  辯護人:你從大連調到省里後,工程一直還在進行,後來這個款的撥付,是你負責還是大連市負責撥付的?

  被告人:大連市負責。工程的後半期我沒管,工程最後結算是由大連市政府辦理。

  審判長:請公訴人就該項指控犯罪事實進行舉證。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申請證人王某某出庭作證。

  審判長:庭前會議上,控辯雙方均申請證人王某某出庭作證。本庭經審查認為,控辯雙方的此項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的規定,法庭准許並已通知證人王某某到庭。

  審判長:請法警帶證人王某某到庭作證。

(證人王某某到庭)

  審判長:證人王某某,你的年齡?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務?

  證人:54歲,漢族,博士畢業,遼寧省住房建設廳幹部。

  審判長:你與被告人薄熙來是什麼關係?

  證人:上下級工作關係。

  審判長:證人王某某,你是本案的證人,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你明白嗎?

  證人:明白。

  審判長: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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