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14日電/官員失蹤並非近期的偶發現象,而是具有一定內在必然性的制度痼疾。
昨日,南京大學法學院教師、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黃旭巍博士對《法制晚報》記者提出以上觀點。
官員在失蹤之前,往往經歷了先貪污受賄發家致富、再轉移妻兒與資產成為裸官的漫長過程。相關監管方卻渾然不覺,讓其從容擇機出逃,這暴露出監管的漏洞。
黃旭巍表示,有較多案例顯示,官員在被調查期間失蹤。
究其原因,一是官員雖被調查,但還並未被採取強制措施,這個時間差成為了官員外逃的突破口;二是官員用假證件讓出境限制形同虛設。
對症下藥,一是要盡量縮短從初查到雙規、逮捕的空窗期,並且在這一過渡期內應重點監控;二是要加強身份證、護照的管理。
黃旭巍指出,我國在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後,與36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但是,如果官員逃往既未批准《公約》又未與我國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則只能考慮依據該國《移民法》遣返非法移民的形式引渡外逃貪官,或者依照“互惠”原則進行引渡。
為有效制約官員外逃行為,應加強對裸官的監控制度,落實官員出境的審批制度。
不僅要在形式上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而且這籠子要足夠堅固;這籠子如果有鑰匙,決不能由籠子裡的人掌握。
(來源:法制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