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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公檢法首長過半異地調任 規模超08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8-04 09:16:07  


 
  專家觀點

  異地交流應與權力結構改革相結合

  省級公檢法首長的異地交流並不完全是一時的安排,而是有中央決定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進行保障的。

  2006年《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明確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實行差額推薦考察,原則上實行異地交流任職”。2007年,中央文件也要求對省一級“新提拔擔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一般應當交流任職”。

  而公安部門首長加強“空降”和異地的行政法規也於2006年出台,當年出台的《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正職領導職務的提名,應當事先征得上一級公安機關的同意。該條例被認為“打破”了公安部門人事任免由地方說了算的局面,加強了中央對地方公安部門的管理。

  雖然省級公檢法首長異地交流主要是防止腐敗,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在肯定這一功能時,也提出一些新的看法,認為在現代社會,官員異地交流防止腐敗的功能逐漸減弱。他對南都記者說,現在是信息社會,交通也很發達,一個電話就能聯繫到官員,飛過去也不過兩三個小時。現代社會也是一個陌生人社會,人們隨時在構建自己的關係,親朋好友的比重在下降,異地交流的官員也可能在這種人際關係中腐敗。

  竹立家同時認為,如果公檢法首長由異地調任,人代會在任命時,還會產生人大代表不熟悉的問題,如果任命是一種形式,也不符合現代政治文明。他認為,要遏制腐敗,主要還是通過制度來規範,對幹部任命的程序進行法律上的規範,同時對權力進行制約,還要讓群眾能監督其權力,而不僅僅是異地交流。

  中央黨校教授王貴秀對記者表示,從歷史上看,異地交流幹部制度一直存在,如果權力結構沒有變化,仍然高度集中,異地交流的幹部很快就會形成自己的圈子。所以省級公檢法首長的異地交流不能孤立地看,而是要與權力結構的改革聯繫起來。在設計異地交流制度的同時,也需要有配套的改革措施出台,比如與人大的權力銜接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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