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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琉球地位未定 應交國際重新處理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7-26 11:23:25  


 
  五、琉球地位問題並未合法解決

  由《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中,明確可以了解,日本以武力所攫取的土地將被剝離,而其領土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此處所稱的“吾人所決定”的“吾人”是指參與《波茨坦公告》的中、美、英三個參與國,這三個國家沒有一個國家可以自行決定日本的領土可以包括哪些“其他小島”,而必須戰勝國家共同同意才算數。“中華民國”政府迄今從未同意日本的領土包括釣魚島列嶼與琉球,因此,依照《波茨坦公告》,日本據有釣魚島列嶼及琉球迄今,是違反《波茨坦公告》的。另外,由於日本是將釣魚島與琉球連結在一起,因為如果日本沒有擁有琉球的法理主權,自然也就沒有釣魚島列嶼的主權。

  在琉球問題上,由於美日雙方各有所圖的結果,不僅公然違反《波茨坦公告》之規定,又由於美國未經同盟國共同決定,片面返還琉球的無權處分行為,剝奪了琉球人民的自決權。從國際法來說,由於戰勝的四強並沒有均同意“其他小島”是否歸屬日本,因此,二戰後的政治安排中,琉球問題的解決也沒有被合法履行,琉球的法理地位迄今仍然沒有解決,“琉球地位未定論”應是目前琉球地位的寫照。

  六、解決琉球地位的兩種方案

  琉球問題應該如何處理呢?在顧及現狀的前提下,琉球問題的處理有兩種解決方案,一是由於美國並沒有權利將托管地單獨交給其它國家,而應交由聯合國重新處理琉球地位事。一是由“(1+1)+3+1+1”的多邊會議處理。(1+1)代表兩岸,所以用括號()來呈現,是表示兩岸在主權主張上是重疊的,()內的1+1表示兩岸的治權分立。(1+1)亦可以表示由兩岸共同組成的共同體代表團,代表行使整個中國的主權以與日本進行磋商。3分別為美、英、蘇這三個二戰中與日本有關的主要戰勝國,因為《公告》中說了,其他小島是否屬於日本,要“吾人決定”。另外兩個1分別為當事者日本與琉球。

  七、中日之間的最終解決和平條約尚未簽署

  1949年起兩岸分治,致使兩岸均未參與《舊金山和約》,兩岸人民權益未受到充分尊重。1972年美國在將琉球群島轉移給日本時,亦將在釣魚島列嶼的行政權轉移日本,以致出現這種戰敗國取得戰勝國領土的情形實為歷史罕見的奇特情形。日本以釣魚島列嶼隨琉球而轉移歸屬日本主權的說法,是錯誤的認識。近年來日本政要參拜靖國神社不斷、對歷史責任無謝罪懺悔、右派勢力抬頭企圖修憲復活軍國主義等情事,均顯示二戰的成果與結構遭到挑釁,也顯示中日之間的現有和平條約並沒有被充分地遵守,需要一個最終解決的和平條約。

  由於兩岸分治,兩岸僅能分別與日本達成和平協議,但是這僅是台北與北京政府與日本的協議,中日之間戰後問題的最終解決必須由兩岸政府與日本政府共同處理,即(1+1)+1方案,((1+1)代表兩岸,理由同前,1代表日本)才算合乎最終法律程序。在最終解決的和平條約中將處理領土、賠償、道歉等三個必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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