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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沐足店手淫服務行為違法但不犯罪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7-05 09:35:50  


 
  手淫培訓不屬犯罪

  許蘭亭表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解釋,首先就體現了罪刑法定的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是指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就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的,就不能追究刑事責任。而罪刑法定原則是一個基本的原則。我國刑法中的組織賣淫罪並不包含組織進行手淫培訓,因此,組織進行手淫培訓不應該屬於犯罪行為。

  法律層面不能類推

  同時,在法律層面也不能搞“類推”。手淫及組織培訓手淫雖然與刑法上的賣淫罪及組織、容留、脅迫賣淫罪有相似和相近之處,但從構成要件上又不完全相同,刑法上也沒有對此行為作出明文規定,因此就不能按照犯罪進行制裁。

  不入罪但屬於違法

  許蘭亭認為,培訓手淫雖然在刑法上不屬於組織賣淫罪,但並不代表其可以不受追究。提供手淫服務和培訓手淫都屬於違法行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公安機關一般對此行為處以行政拘留、罰款或勞教等處罰。同時,這種行為也與社會公德相違背,應該受到道義上的強烈譴責。刑事處罰應屬於懲治犯罪的最後一個,也是最嚴厲的手段。如果用拘留、罰款等手段可以有效打擊手淫服務及組織培訓手淫,可以不將其入罪。

  雖然目前組織手淫培訓未入罪,但如果在現實情況中,這一行為對社會產生了嚴重危害,在立法層面也不排除對刑法進行修改,增加相關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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