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專譯:以安全之名 美國濫施監控損人害己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7-03 00:29:21  


美國國家安全局對盟友也不放過,實是得不償失(網絡圖片)
  中評社香港7月3日電(記者 楊天編譯報道)據美國前國家情報機構工作人員斯諾登爆料,美國對歐盟國家進行了大規模的監控,不僅針對歐洲公民的通信,還包括對歐盟辦公樓進行針對性的監聽,以及內部計算機網絡的滲透。此次爆料引起了歐盟各國的廣泛震怒。而美國政府在國內則宣稱其監控行為是為了保護美國長遠的國家安全。

  美國《大西洋月刊(The Atlantic)》雜誌刊文表示,美國政府監控行為損人害己,不僅影響了美國本土的網絡產業發展,還是對美國長遠國家利益的嚴重損害。文章內容編譯如下:

  對於美國政府監控美國公民電話及網絡通訊一事,美國內部展開了激烈的討論。但另外一項同樣重要的議題卻被完全忽視:美國政府是否應該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去收集那些毫無嫌疑的外國公民的通訊信息?此種情況和監控美國公民有所不同:監控本國公民的話,界定美國政府是否違法在於政府的具體操作,但未經授權監控外國公民是必然違法的。為了安全,這樣做明智嗎?這樣做值得嗎?答案很可能是否定的。這種無節制的監控外國公民可能會給美國的技術產業和網絡產業帶來極其惡劣的連鎖損害。日漸猖獗的監控行為不僅侵犯公民隱私,還對美國長遠的國家安全極為不利。

  也許是因為外國人無法參加美國選舉,所以美國政府不把他們的隱私當成隱私。奧巴馬總統曾經含糊其辭的向我們承諾“如果你是美國公民,那國家安全局就無法監聽你們的電話。”但美國政府對於其監控外國人的行為,連掩飾的意思都沒有。美國國家情報總監(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詹姆斯•克拉珀(James Clapper)曾對媒體承認,國家安全局的職能裡,包括“以境外的外國公民為目標,有著明確的海外情報目的”。

  對外國公民進行大規模的網絡監控其實是有法律依據的。《外國情報監聽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中白紙黑字的寫明,允許收集“外國情報信息”。可這種授權遠遠超過了反恐或者國家安全的必要範圍。其中所謂“外情報信息”定義為“同美國的外交事務相關的……外國勢力或外國地區的相關信息”。在最早的《外國情報監聽法》中,除非美國公民被懷疑是“外國特工”,否則就無法成為監控目標。但2008年通過的修正案打破了這種限制。《外國情報監聽法》默許了對美國本土以外的非美國公民進行監控活動,這種監控可以涉及到極其私人的信息——只要是和美國外交事務“相關”。這種模糊的修辭足夠讓美國政府去監控任何種類的外國通訊,只要他們認為這種通訊在某種程度上和美國外交利益“相關”即可。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相關專題: 中評社編譯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