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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劉志軍不大可能被判死刑立即執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6-10 09:10:34  


 
  揭秘 聲淚只為保“不死” 

  “沒有異議!”當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劉志軍表示,對指控的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及相關事實均認可。在接下來的庭審過程中,劉志軍對自己的行為未作任何辯解,認罪、悔罪態度非常明顯。而其辯護律師只對受賄金額中的4900萬提出質疑,認為不屬於受賄。 

  在最後陳述階段,劉志軍情緒有些失控。他拿出在看守所寫就的悔過書,聲淚俱下地懺悔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感謝黨這麼多年的栽培,感謝辦案系統的教育,自己犯了這樣的錯,確實是因為放鬆了自己的學習和思想警惕。本身應該利用自己的能力為中國夢、為鐵道貢獻自己的能力。現在感覺對不起家人”。劉志軍自我陳述了10多分鐘,悔罪慾望“強烈”。 

  檢方當庭提出劉志軍有坦白情節,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和受賄贓款基本已挽回,建議法院可從輕處罰。 

  “他這麼做的目的就是保其不死。”據知情人士透露,從事發到審判,劉志軍一直非常關心自己會不會被判死刑,他自己也在為不被判死刑而努力。所以,他主動提出不願意請律師辯護,法庭上聲淚俱下悔罪,積極退贓等,目的都是確保自己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昨天,一位知名刑訴法學者告訴記者,根據劉志軍的認罪、悔罪態度,以及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和受賄贓款基本已挽回等情節,劉志軍不太可能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指控 收受財物6460餘萬元 

  關於涉嫌受賄罪,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1986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劉志軍利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瀋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以下稱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的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陞、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60.54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劉志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劉志軍的刑事責任。 

  關於涉嫌濫用職權罪,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為丁羽心及其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困難等事項提供幫助,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巨額經濟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檢察機關認為,劉志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劉志軍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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