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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清標除罪 但無法再參選公職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6-05 16:28:28  


  中評社台北6月5日電/台灣“內政部政務次長”蕭家淇今(5)日下午表示,在與“行政院”、“法務部”和“中選會”等單位開會研商後認定,前“立法委員”顏清標雖因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條文而除罪,但貪污罪仍在,所以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的限制,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意即無法參選。

  newtalk報道,“立法院”5月31日三讀通過會計法修正條文,將報支經費除罪範圍擴及民意代表等,據“法務部”表示,顏清標所涉喝花酒的帳款案適用於會計法修正範圍,依法免於執行,在“總統”公布該諮文3天後,即可出獄。但有關顏清標是否能因該法條修正而可能再度參選民代?“內政部”中午召集相關單位開會達成共識,並於下午2點45分召開記者會做了前述說明。

  “內政部”經跨部會決議認定,顏清標今後將無法再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但由於候選人資格之審查,依法係屬選舉委員會權責,有關個別候選人消極資格的審查,將由選舉委員會本諸權責依法予以認定。

  蕭家淇表示,今天的會議並未如外界所傳有兩派聲音,而是大家的見解都相同,所以,很快地就得到會議結論。按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第2款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對於法律變更,免其刑罰執行,但其罪刑的宣告是否存在,經查刑法第2條第3項規定,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蕭家淇說,另外查“法務部”76年9月7日(76)法監字第10462號函釋,按刑法第2條第3項所稱“免其刑之執行”,係指免其刑罰執行而言,非謂其確定裁判所宣告之罪刑已不存在。依據前述法律及函釋意旨,對於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如因適用會計法修正公布條文,免其刑罰執行,因其確定裁判所宣告之罪刑仍然存在,故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之限制,尚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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