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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誠意推普選 香港應理性破“對抗”僵局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6-04 09:58:43  


 
  必須弄清楚行政長官普選的目標是怎麼產生和分步實施的。這一目標的確定,是中英兩國協商的結果。這一點反映在《中英聯合聲明》的第四條中(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據參與中英談判的相關當事者們回憶,雙方在這一問題上並沒有出現爭議。這說明,中央政府在這一問題上的原始態度是十分明確的。為了使《中英聯合聲明》中的這一條款具有法律效應,《基本法》第45條做出了和《聯合聲明》相一緻的規定。2007年底,中央政府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發展,確定了香港普選行政長官的時間表(2017年)並對於第四任(2012年)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作出了適當修改。
 
  香港地位不可改變
 
  香港行政長官普選應當依據什麼來實施,這是落實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的最基本的問題。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落實行政長官普選當然要依法進行。如果對《基本法》的相關規定都發起挑戰,那就是一種違法行為。這是法治社會中的一個最起碼的常識。港人普遍認同《基本法》相當於香港特區的憲法,雖然這種說法從理論上講不夠正確,但這足以說明《基本法》的地位。
 
  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其與中央的關係也是需要依據《基本法》來進行調節的。《基本法》不僅捍衛著特區的高度自治權,而且在國家主體的社會制度處於強勢的情況下也發揮著限制中央政府權力的作用。中央政府強調嚴格按《基本法》辦事,這是在國家與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區之間關係出現政治齟齬情況下中央政府保持高度克制的一種表現。稍具歷史常識的人們都會看出,這是中共從“革命黨”向著“執政黨”轉變的重要表現。
 
  第三,中共在中國的執政地位是歷史選擇的結果。她作為中國的法定執政黨也不是香港反共媒體可以罵得倒的。“一國兩制”政策是其審時度勢的結果。香港在國家中的地位也並不是可以通過所謂的“抗爭”實現改變的。在這樣一種基本現實下,如果不通過理性方式表達訴求能夠實現什麼呢?喬曉陽在闡述“與中央對?幹的人不能當行政長官”的核心內容時說得十分清楚,“與中央對抗”和“愛國愛港”難以定出具體標準,難以用法律條文加以規定,但基於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極端重要性,基於香港社會的理性考量,中央隻能用施加政治影響的方式對香港可能出現的極端選舉結果提出警示。這對於中央政府而言難道有什麼錯嗎?
 
  在一個理性社會,一切問題紛爭最好是通過擺事實,講道理的方法來解決。如果要走向極端,那恐怕隻能付諸法律。一旦連法律都置若罔聞,那恐怕隻能依據法律來制裁。這恐怕是一切文明社會都必須遵循的原則。
 
  (來源:大公網;作者張定淮 是深圳大學當代中國政治研究所教授,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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