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嚴厲打擊開發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閑置土地、炒地、捂盤惜售和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市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聯動,加大查處力度。國土部門禁止其參加土地競買,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對其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券監管部門暫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資或重大資產重組,銀行業監管部門禁止其通過信托計劃融資,稅務部門對其強化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審核和稽查。
(十七)加強房地產經紀活動監管。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房地產經紀人員應依法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受委托對外發布真實的房源和價格信息,不得搶占房源信息、哄抬房價和租金等。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等進行價格欺詐。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商等部門要聯合開展房屋中介市場專項治理工作,加大市場監管力度,依法嚴肅查處房地產經紀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十八)合理引導市場預期。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關注房地產市場變化,加強市場監測和研究分析,全面、客觀、及時發布房地產市場相關信息,主動解讀市場走勢、調控政策措施及廣大居民關注的熱點問題,合理引導市場預期。加強輿情監測和應對,對誤導市場、誤報誤讀的不實信息和言論,要及時予以糾正和澄清;問題嚴重的,應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七、加快推進長效機制建設
(十九)加強基礎性工作。按照全國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繼續推進本市城鎮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和基礎信息。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房地產市場管理長效機制的要求,立足本市實際,進一步探索完善符合首都特點的基本住房制度,完善差別化、多層次的住房需求調節機制,建立科學穩定的住房供應體系,逐步實現住房保障對象應保盡保、自住型和改善型需求得到有效滿足,切實解決人民群眾住房問題,促進首都房地產市場保持平穩健康發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