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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3-15 16:12:37  


 
  (五)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為推進海上統一執法,提高執法效能,將現國家海洋局及其中國海監、公安部邊防海警、農業部中國漁政、海關總署海上緝私警察的隊伍和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由國土資源部管理。主要職責是,擬訂海洋發展規劃,實施海上維權執法,監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環境保護等。國家海洋局以中國海警局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接受公安部業務指導。

  為加強海洋事務的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設立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國家海洋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國家海洋發展戰略,統籌協調海洋重大事項。國家海洋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國家海洋局承擔。

  (六)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為統籌推進能源發展和改革,加強能源監督管理,將現國家能源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主要職責是,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體制改革建議,負責能源監督管理等。

  不再保留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這次改革,國務院正部級機構減少4個,其中組成部門減少2個,副部級機構增減相抵數量不變。改革後,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設置組成部門25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5.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1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17.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18.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19.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20.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4.中國人民銀行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根據國務院組織法規定,國務院組成部門的調整和設置,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國務院其他機構的調整和設置,將由新組成的國務院審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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