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奔時代”的信息保護法律要“速立頻修”
胡鋼對有關信息保護的條款做了歸納:“我國現在對個人信息或者隱私保護的條款,散見於各種相關的法律中,沒有專門的立法。”
他強調:“有關互聯網的法規,特別是法律要堅持‘速立頻修’的原則,就是快速建立頻繁修訂。”
《決定》第六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網站接入,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定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這句話被公眾普遍理解為實名制。胡鋼特別提出:“自有了網站的登記制度以來,每份協議都要求用戶提供真實的身份信息。所以,我們要警惕有人在未來的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中,把這一條肆意擴大或者歪曲,這是最為重要的,《決定》裡並沒規定一定要使用身份證。”
胡鋼還注意到了一個問題,就是《決定》幾處都提到了“有關主管部門”,比如第五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立法的前提就是要明確,‘有關主管部門’的提法太模糊,是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還是其他,應該明確。”胡鋼認為,《決定》的內容更多的帶有宣示性,操作性有待在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行業自律規範中加強。如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界定與流程管理、網絡實名制的實施步驟與風險防範、“有關主管部門”的主體明確與職權劃分等。包括公民個人信息被濫發、被洩露,應該得到的賠償都應當明確。
不過,萬濤也說:“一部法律,還要從產業保護和發展的角度考慮,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我們現在是只有東風,萬事不備。”他認為,目前狀況下,還是要約束互聯網巨頭的行為,因為互聯網大公司掌握了大量數據,雖然現在有離散風險,但是隨著技術的深入,數據分析和挖掘能力的不斷壯大,“互聯網公司即使現在不是老虎,未來也是老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