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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焚事件 四川阿壩開庭審理
http://www.CRNTT.com   2013-01-26 15:25:17


  中評社北京1月26日電/2013年1月26日,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羅讓貢求、羅讓才讓故意殺人案。

  新華社報道,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於2012年12月31日向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羅讓貢求單獨或夥同被告人羅讓才讓教唆、幫助羅讓澤周等8人自焚,致其中3人死亡。羅讓貢求與境外“格爾底寺新聞聯絡小組”工作人員三木旦長期保持密切聯繫。2009年後,三木旦指示羅讓貢求負責組織蒐集自焚人員信息並向境外傳遞。2012年初以來,羅讓貢求煽動、引誘、教唆羅讓澤周、澤南自焚,並承諾在二人決定自焚後將自焚情況傳遞到境外,後讓羅讓澤周、澤南先後於2012年3月16日、3月28日自焚死亡。2012年8月9日,羅讓才讓得知覺巴有自焚意願後,向覺巴提供了羅讓貢求的聯繫方式,並將覺巴打算自焚的信息告知了羅讓貢求。為堅定覺巴的自焚想法,羅讓貢求記錄了覺巴的相關信息,用手機為其拍照,並承諾將其自焚信息傳到境外、幫覺巴向家人轉達遺言。次日覺巴自焚死亡。羅讓貢求還先後教唆羅讓扎某、扎某、索某、才讓東某自焚,羅讓才讓還教唆陳立甲某自焚,上述人員因本人放棄或公安機關及時發現等原因最終未自焚。2012年以來,羅讓貢求先後把羅讓澤周、澤南、覺巴等人自焚死亡的信息傳遞到境外。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羅讓貢求、羅讓才讓受境外指使,共謀策劃、教唆、幫助8人自焚,致3人死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羅讓貢求是主犯,羅讓才讓是從犯。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後,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及時向被告人羅讓貢求、羅讓才讓送達了起訴書副本,書面告知了二被告人訴訟權利和義務,上述活動均有翻譯人員在場進行翻譯;因二被告人未委託辯護律師,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為二被告人指定了辯護律師,並通知律師會見和查閱全案卷宗,充分保障了羅讓貢求和羅讓才讓的訴訟權利。經庭前通知和公告等法定程序,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1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翻譯人員等到庭參加訴訟。

  法庭上,公訴人出示了有關證據,被告人羅讓貢求、羅讓才讓及其辯護人對證據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法庭為二被告人提供了藏語翻譯,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羅讓貢求、羅讓才讓的親友、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13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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