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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機關不得舉債和提供擔保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2-24 09:32:53  


 
  嚴格行政收支管理

  增加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績效管理、票據管理等改革的相關規定

  新《規則》在基本維持原結構的基礎上,作了全面修改補充。內容上的調整與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新《規則》擴大了適用範圍,明確各級各類行政單位的所有財務活動都要執行本規則。

  增加了行政單位決算管理內容。在第二章預算管理中增加了決算的編制、管理的內容。

  規範了行政單位收入管理。删除了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的內容,明確行政單位的收入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增加了收入管理的有關要求,明確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管理。

  規範了行政單位支出管理。規範了行政單位支出的分類,將行政單位支出範圍修改為“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強化了支出管理要求。增加了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績效管理、票據管理等改革的相關規定。

  規範了行政單位結轉和結餘管理。對結轉和結餘的概念分別作了規定,同時考慮到中央和地方關於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可能存在的差異,對結轉和結餘資金的管理僅作原則性規定。

  規範了行政單位資產管理。根據改革實踐,進一步完善資產的分類和定義,規範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管理,鼓勵行政單位開展資源共享、裝備共建工作。明確規定行政單位不得舉借債務,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規範了行政單位負債管理。引入了負債的概念,規範了應繳款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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