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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教授:日不能從買賣活動中引申領土主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0-13 10:26:07  


 
  二戰結束前,1943年的《開羅宣言》規定,中國應收回全部被日本竊取的土地,包括台灣和附屬島嶼。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重申了這一立場。1945年以後,釣魚島上就沒有日本人了。日本投降後,中國沒有獲准參與對琉球的占領。從管理角度看,釣魚島既受琉球管理,也屬於台灣的管轄職權。1951年,日美簽署了《舊金山和約》,確定北緯29度以南為美國管理區,沒有明確提及釣魚島。所以《和約》是否適用於釣魚島並不清楚。實際情況是美國如簽約前一樣,繼續對島嶼進行管理。從1960年起,美軍將島嶼變成了空軍演習的打擊目標,美國開始向古賀家人支付租金。

  從經濟利用的角度看,1945年後主要是中國人在使用釣魚島。受潮流影響,台灣漁民到釣魚島海域打魚遠較沖繩過來方便。此外,有一家台灣打撈公司在該區域作業,還建了住處。中國人一直認為釣魚島屬於中國。1955年3月2日,當來自沖繩的船只駛進釣魚島水域時,被中國漁船趕走。

  1966年,美日海洋學者對其進行聯合科考後發現,該區域可能存有大量石油。之後,日本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先在島上設立主權標識,接著去掉島上的中國痕跡。起初,日本對中國漁船的捕撈活動不加阻撓,從1970年7月10日起,日本海岸警衛隊的巡邏船開始抓捕中國漁民。同在1970年,台灣當局同意美國公司參與釣魚島海域的石油開發。當報出美國將沖繩及周邊島嶼(包括有爭議的島嶼)的管理權移交日本時,不僅中國外交部發表了措詞嚴厲的聲明,也引起了海外華人,尤其是美國華人的強烈反對。美國政府聲明,它移交的只是管理權,並沒有向日本移交領土主權。島嶼的歸屬應由中日解決。尼克松總統還在1971年5月決定,美國公司不得參與有爭議地區的石油開發。

  卡明斯基教授的文章最後強調,綜上所述,從國際法的角度看,中國的論據更符合邏輯、更有說服力。他的研究進一步證實了中方的論據。他收藏有300年前由耶穌教出版的刊物“世界使者(WELTBOTT)”,裡面有在中國和琉球傳教的耶穌教傳教士的書信。他們的旅行報告中,無一例外地都將從中國到琉球途經的島嶼視為中國領土。日本“購買”釣魚島,從國際法上看是無足輕重的。即使日本“購島者”獲得了對島嶼的所有權,也不能從中引申出日本的“領土主權”。假設一位奧地利人從一位希臘富翁那裡購下其在愛琴海的一個小島,遠不能說這個小島就成了奧地利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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