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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釣魚島是中國領土,鐵證如山!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0-12 09:36:02  


 
  三

  日方聲稱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條約》談判過程中,兩國領導人未就“擱置釣魚島爭議”達成諒解和共識。我們還是來看看包括會談記錄在內的權威史料吧。

  眾所周知,中日之間結束戰爭狀態、實現雙邊關係正常化是通過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才得以完成。上述文件構成中日解決戰後領土歸屬問題的雙邊法律基礎。

  日方在《中日聯合聲明》第(三)項涉及台灣問題時明確承諾“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規定”,《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也確認“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中日聯合聲明》所指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核心內容是“《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即《開羅宣言》中明確規定的“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這是日本通過雙邊條約形式向中方作出的鄭重承諾。雖然該承諾是在提及台灣問題時作出的,但釣魚島屬台灣附屬島嶼,該承諾當然也適用於解決釣魚島問題。需要注意的是,《開羅宣言》上述規定採用了不窮盡列舉的方式,意在強調日本以任何方式竊取於中國的一切領土,不論是通過《馬關條約》正式割讓的台灣、澎湖,還是日本通過傀儡政府而實際占據的東北四省,或是以其他方式竊取的中國領土,均應歸還中國。因此,即便日方辯稱釣魚島沒有作為台灣附屬島嶼在《馬關條約》中一並割讓給日本,也不能否認該島是日本利用甲午戰爭從中國“竊取”的領土,因而是必須歸還中國的。

  在談判和簽署《中日聯合聲明》以及《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時,中日雙方領導人從兩國關係大局考慮,決定暫不提及釣魚島問題,留待以後解決。這不能成為日方此後否定上述承諾的借口。上述兩個文件所確立的依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解決戰後領土歸屬問題這一原則依然適用於釣魚島問題。

  日本外相玄葉光一郎不久前在記者會上引述1972年田中角榮首相與周恩來總理關於釣魚島問題談話內容,表示中日之間並未就該問題達成共識。事實上,周恩來總理同田中角榮首相當時的談話主要內容如下:

  田中首相:借這個機會我想問一下貴方對釣魚島(日本稱“尖閣列島”)的態度。

  周總理:這個問題我這次不想談,現在談沒有好處。

  田中首相:既然我到了北京,這問題一點也不提一下,回去後會遇到一些困難。

  周總理:對。就因為在那裡海底發現了石油,台灣把它大作文章,現在美國也要作文章,把這個問題搞得很大。

  日本外相玄葉光一郎只引用到此處,實際上田中角榮還接著說:好,不需要再談了,以後再說。

  周總理:以後再說。這次我們把能解決的大的基本問題,比如兩國關係正常化的問題先解決,不是別的問題不大,但目前急迫的是兩國關係正常化問題。有些問題要等待時間的轉移來談。

  田中首相:一旦能實現邦交正常化,我相信其它問題是能解決的。

  田中角榮與周恩來總理所提到的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呢?這對當時的中日兩國領導人是很清楚的,即1971年6月17日,美日簽署《歸還沖繩協定》,規定將琉球群島等島嶼的施政權歸還日本,擅自將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納入“歸還區域”。同年12月30日,中國外交部發表聲明,強調美日私相授受釣魚島等島嶼完全是非法的,絲毫不能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島等島嶼的領土主權。因此這個要解決的問題並不是什麼模模糊糊的事,而是釣魚島的主權歸屬問題。日本外相玄葉光一郎是看不到有關談話記錄全文,還是故意斷章取義?

  1978年10月,鄧小平副總理為交換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批准書訪日,同日本首相福田赳夫會談後在記者招待會上就釣魚島問題表示:“實現邦交正常化時,雙方約定不涉及這個問題。這次談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時,我們雙方也約定不涉及。我們認為,談不攏。避開比較明智,這樣的問題擺一下不要緊。我們這一代人智慧不夠,這個問題談不攏,我們下一代人總比我們聰明,總會找到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好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對此,日方沒有任何人提出異議。

  有關中日邦交正常化和締約談判時的上述經緯,曾任中國外交部顧問的張香山先生等兩國不少相關人士都是親歷者和見證者,他們也曾以不同方式介紹過這段史實。這些都表明,中日就擱置釣魚島爭議是否存在諒解和共識是清楚的。

  日本連僅僅幾十年前的權威史料都敢篡改和否認,連白紙黑字都敢隨意塗抹,還有什麼不敢幹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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