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2日電/新華社消息,香港特區政府屋宇署2日宣佈,《2012年建築物(小型工程)(修訂)規例》3日生效,將劏房相關建築工程納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2012年建築物(小型工程)(修訂)規例》將指定的小型工程增加至126項,與劏房相關的建築工程被納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以加強規管分間樓宇單位所涉及的常見工程。
屋宇署解釋,俗稱“劏房”的“分間樓宇單位”一般指一個單位被分間成兩個或以上的獨立單位,有關工程通常涉及拆除原先非結構性間隔牆、豎設新的非結構性間隔牆、裝置新的廁所及廚房、為新設的廁所或廚房改動或豎設內部排水渠系統、加厚地台以埋置新設或改道的排水渠管等。一旦有關工程品質不過關,可能影響樓宇安全和衛生,包括因開鑿額外門口而影響逃生通道、開鑿額外通風洞口而影響耐火結構、排水渠工程欠妥導致滲水、以及過度加設間隔牆和加厚地台而令樓宇負荷過重等。
根據修訂的規例,在逃生樓梯或其防護門廊的圍封部分上開鑿或改動門口、在樓宇單位內豎設用磚建造的非承重牆以及鋪設實心地台以加厚樓宇單位內的樓板均被指定為小型工程項目。
有關工程被納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後,業主鬚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委任合資格的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訂明註冊承建商設計、監督及進行工程。屋宇署認為,新安排將能夠從源頭確保劏房相關工程的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