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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日本竊據釣魚島是對國際法文件的蔑視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9-22 22:41:29  


 
  記者:日本在竊據釣魚島時提到《舊金山和約》的規定,這個依據是否能夠成立?

  李國強:日本竊據釣魚島的主權提出了幾個所謂依據,其中之一就是《舊金山合約》。1951年,美國及一些國家,在沒有中國參與的情況下,與日本締結了《舊金山和約》,規定北緯29度以南的南西儲島,交由美國管理。對此,中國政府鄭重聲明,《舊金山和約》由於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中國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

  1952年、1953年美國政府又發表了兩個文件,分別是第27號令和第68號令,擅自擴大美國託管範圍,把中國領土釣魚島視為琉球群島的一部分。1971年,美國與日本簽署了“歸還沖繩協定”,把琉球群島的施政權歸還日本。這在當時就遭到中國政府的抗議。中國政府發表聲明指出,擅自把釣魚島劃入歸還區域中是非法的,這絲毫不能改變中國對釣魚島擁有主權的事實,這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明目張膽的侵犯,中國人民絕對不能容忍!

  美日之間的這種私相授受,引起中國人民的憤慨,在當時爆發了一場席捲全球的華人保釣運動。

  日本在釣魚島問題上避而不提《開羅宣言》,也不提《波茨坦公告》,反而援用《舊金山和約》,聲稱釣魚島不包括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所放棄的範圍之內,而是包含在《舊金山和約》所規定的作為南西諸島一部分,而置於美國的施政權之下。日本提出的依據不符合歷史事實,即使這個非法、無效的《舊金山和約》也並未涉及釣魚島。毫無疑問,日本的這個所謂依據是根本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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