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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論壇:梁振英需提升管治威信
http://www.CRNTT.com   2012-08-27 00:04:22


 
  下半場 

  劉迺強:大家愈聊愈過癮,人少果然不同,可以談得更深入。剛才我們講了“繼往”,下面就講“開來”。政府可以如何提升管治效能,回復有效管治,希望大家發表高見。

  宋小莊:梁振英可以做的事很多,但務必有所選擇,分輕重緩急,有智慧、有亮點。有的可以重點做,即使是很大的事情,驚天動地的事都可以做。做大事是可以扭轉弱勢的。 
 
  我覺得他有幾件事可以做。一是解決“雙非”,梁振英說了零配額,但行不行得通呢?我覺得行不通,因為零配額涉及私家醫院,政府可以引導產業發展,但卻不能指令他們實行零配額。要求私家醫院20013年起實行零配額,理據何在?怎麼能夠阻止別人做生意呢?何況在“自由行”的大環境中,雙非孕婦入境是不可能完全杜絕的。現在香港的區域法院刑事起訴協助她們的中介,可以收一時之效。如當事人上訴,協助雙非孕婦行使終審法院賦予的權利,政府未必有勝算。永久性居民的資格目前仍然有誘惑,投資移民要一千萬,雙非孕婦來港還可以避開十多萬元人民幣的超生罰款,貴過在香港產子的費用,到香港產子有誘因。香港特區政府管得鬆一點,她們就來多一點。管得緊一點,她們就會少一點。

  “雙非”問題是2001年7月20日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的錯誤判決引起的。其錯誤在於不尊重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釋法中闡明的立法原意,不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這是典型的法律問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大,還是終審庭的釋法大的問題,是終審庭可不可以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進行再解釋的問題。法律問題必須以法律解決。

  早在2001年7月20日判決的第二天,喬曉陽以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的名義已經明確表示終審法院的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年的釋法不盡一致,就是希望法院可以自我更正。但現在還有人要修改《基本法》,要全國人大常委會為終審法院的失誤背黑鍋。有人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再釋法,就是要全國人大常委會認衰,第一次釋法你不明白,說不清楚,再解釋給你聽。如不這樣,就只能是訓斥終審法院。兩種方式都不好。終審法院自我更正,較為可行。

  美國最高法院從一開始就可以自我更正。美國修憲很難,美國立國200多年只通過了26次憲法修正案,如國會立法被最高法院認為違憲的判決是錯誤的,就只能由最高法院自我更正,有無數的案例。英國遵守先例較美國嚴格,1966年以前,上議院法庭從不進行自我更正。1966年上議院法庭表示這種做法需要改變。此後,英國上議院法庭也可以推翻自己的判決。

  但香港特區法院如何自我更正呢?政府可以嘗試不發永久居民資格給雙非嬰兒,然後等當事人提出司法複核。通過新案例讓終審法院更正判決。對於港府來說,這是要政府先違法,入境處大概不敢這樣做,除非梁振英下命令,但梁振英也未必有此膽量。這在過分尊重終審庭判決的香港社會而言,還是比較困難的選擇。
 
  但如與“菲傭案”聯繫起來,可能就不困難。過幾個月終審法院就審理“菲傭案”。該案案情與“雙非案”的情節當然不同,但它們所據的法律卻是一樣的,都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裡面有6項,“雙非案”涉及第1項,“菲傭案”涉及第4項。早在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對上述各項條文作了解釋,政府在“菲傭案”中可以提出到底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釋過法的問題,就可能連帶解決“菲傭案”和“雙非案”的問題。這是需要法律專家認真討論研究幾個小時才能把所有細節說清楚的問題,在此不細說。 
 
  一是富豪及丁屋僭建,這個問題也需要了結。丁屋僭建和富豪僭建問題,應該有一籃子解決方案。第一,非刑事化,全部都觸犯刑律,香港沒有那麼多監倉。行政長官有赦免權。第二,要罰錢,不論是丁屋上蓋的僭建,還是富豪地宮的僭建,都應當按市價補地價。一視同仁,不能只處理新界丁屋,但不處理富豪,否則並不公平。處理後,得來的罰款“專款專用”,可以在5至10年內解決籠屋、劏房問題,香港在麥理浩時期就解決了木屋、鐵皮屋問題,如現在還有籠屋、劏房問題是“一國兩制”之恥。得來的罰款還可以用來開發大嶼山,不會影響香港、九龍、新界的地價、樓價下跌,但起碼不會一再攀升。大嶼山的業權比新界業權簡單,開發起來較為容易。2016年港珠澳大橋在東湧登陸,目前大嶼山的發展情況與南中國高速公路網不相協調,應當改進。如果還是像現在一樣,北角的地價8000元一呎,樓價就不可能下調,年輕人看不到希望,中低層工薪人士看不到希望,香港也是沒有希望的。
 
  另外,對自己負面的事,梁振英也要盡快處理,例如花棚問題。僭建可以簡單分為兩種,一是僭建物,一是僭建屋。對僭建物,例如窗台太大,鐵閘占用了公共地方,騎樓不應該有蓋的加了臨時性的圍蓋等,政府通常發出清拆令,在新界每年有數百宗,在市區有過萬宗。如你自己不拆,政府找人幫你拆,然後檢控和罰款,但不作刑事案件處理。這種情況,每年在新界有百餘宗,在市區也有數千宗。如果自己清拆了,也就沒有問題。但對僭建屋,例如丁屋上蓋多加了一、兩層,富豪地下室多出了不少建築使用面積,卻是刑事犯罪問題。梁振英家裡花棚的情況,大概是屬於僭建物,不是僭建屋,應當不難說明清楚。普通話“物”、“屋”同音不同調,但廣東話不同音不同調,應該是可以說得清楚的。說清楚了,就沒有人再炒作。但不說明清楚,就會給別人炒作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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