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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黑名單”制定必須明白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7-19 15:25:13  


  春秋航空公司將維權乘客列入“黑名單”,導致他們無法購買其航空機票,引發關注。其實本次黑名單事件顯然不是一種“創新”,同樣是春秋航空公司,早在2007年7月19日,該公司上海飛大連航班延誤。十餘名旅客要求航空公司賠償其因延誤所造成的損失,被春秋航空拒絕。隨後,部分旅客開始長達十餘小時的“霸機”、“占機”行為,拒絕離開飛機。該行為導致春秋航空公司受到經濟損失十萬餘元。隨後,春秋航空公司將鬧事旅客列入黑名單。

  旅客在航空器上實施的機上滋擾行為,破壞航空秩序,威脅航空運輸安全。因此,當個別旅客的滋擾行為侵犯到大多數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和機上良好秩序,擾亂安全飛行時,旅客黑名單拒絕滋擾旅客登機,顯然於公共航空安全的保護不無裨益。

  不過筆者認為,旅客黑名單雖有其合理性,但涉嫌侵犯個體權益。從航空運輸實踐看,航空公司旅客黑名單的合法性取決於相關運行程序的合法與否。

  首先,我國合同法規定:“從事公共運輸服務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合理的運輸要求。”這就是說,只要旅客或者托運人的要求是合理的,承運人就有義務按照旅客或托運人的要求進行承諾並與之訂立運輸合同;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之訂立運輸合同,即通常所說的“拒載”,就是不履行法定義務,就要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所導致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黑名單是一種變相的拒載,顯然違背合同法相關規定,而讓這種做法成為合法的唯一可能性就是通過法律途徑對進入黑名單者進行“鑒定”。

  其次,旅客黑名單涉及自然人主體的人格權、自由權等基本人權,對黑名單的擬訂應格外慎重。為防止過強的主觀性,黑名單擬訂主體應是獨立於旅客和航空公司之外的第三方。鑒於此,相關法律可以規定,航空公司應該將行為事實、所造成的損害等與其相關的一系列內容予以書面陳述,將該旅客列入黑名單的申請一同遞交有關司法機關或法律授權的其他機關,由該機關予以審查、核實、裁定並最終確認將該旅客列入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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