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是結構性調控,不是總量性從緊。為此,需繼續穩定政策,嚴格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和住房限購措施,又要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需求,密切關注市場新動向,及時做好政策儲備。
對地方政府而言,要真正把工作重心轉移到加快轉變發展方式上去,適應房地產市場“退燒”後正常的土地出讓收入、住房成交量和房地產相關稅收,逐步減少對房地產業的依賴。
對寄希望於調控政策鬆綁的開發商而言,必須放棄不切實際的盈利預期,積極應對市場,以價換量,調整產品結構,使房價與投入和合理的利潤相匹配,這才能換來房地產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