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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公安局出資建保安集團擬上市 警察任高管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5-14 15:28:16  


 
  《規定》還規定:“保安服務公司由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領導和管理,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是保安服務公司的主管部門。”“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人選須經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審核。公安機關的現職領導幹部不得在保安服務公司兼職,選派民警到保安服務公司工作,由公安機關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權限辦理。從公安機關選派到保安服務公司工作的民警可以保留警籍,但不得著警服。” 

  一位長期服務於保安服務市場的律師王軍表示,按照《規定》,開辦保安公司的唯一主體是公安機關,監管主體也是公安機關,這種管辦合一的體制與市場經濟的要求逐漸不相適應。

  2009年9月28日,國務院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並於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王軍律師表示,《保安服務管理條例》頒布施行後,保安服務市場的監管體制出現重大的變化,順應市場的要求實現“管辦分離”,允許社會資本進入保安市場,公安機關不能再成為保安公司的出資者和經營者,而是行業的監管者。

  以北京市為例,《條例》實施後,北京市公安局(微博)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定條件和法定程序,結合北京市保安行業實際,經過嚴密篩選,認真審核,先後為101家符合標準的保安公司頒發了《保安服務許可證》,並實行全面監管。除北京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振遠護衛中心屬國有外,其他均為民營企業。

  而重慶市保安集團成立於2011年7月,在《保安服務管理條例》頒布之後,其出資人為重慶市公安局,部分公司高管為警務人員,涉嫌違反《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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