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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多樣性與未來兩岸政治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4-22 01:02:27  


 
  “議會”的前身是屬於貴族議政性質的機構設置,由於反對國王政策,1215年與1258年,英國貴族與國王進行軍事、政治鬥爭,結果,貴族與國王簽署《大憲章》與《牛津條例》。

  《大憲章》是重申封建權利和義務,《大憲章》在原則上和實質上已包含了後來發展起來的議會所具有的徵稅權,對王國政務的國民參與權、監督權等因素,以及“國民自由”的觀念。後來,隨著歷史的發展,“國民”的包含度在不斷地擴大,但上述隱含的幾種權利則被逐漸制度化了,第一,《大憲章》中非經“大委員會”的同意不得徵稅的條款,成了後來“無代表權不納稅”原則的基礎;第二,徵稅要得到本王國一致的同意,就隱含了“國民”有被諮詢的權利。

  當時的“國民”是以教俗貴族為代表,當時議會並未產生,但《大憲章》為未來的議會和議會制度奠定了基礎。

  《牛津條例》的主要內容有四點:(一)成立主要由男爵組成的永久性的15人會議參與王國的管理,國王處理國務時必須遵從其勸導,15人會議還有權指定王國的首席政法官、秘書長和財政大臣;(二)國家的一切稅收均交付度支部而不是王家金庫;(三)郡法庭須設置4個騎士組成的陪審小組聽取對王室官員和郡守的指控;(四)每年舉行三次大議事會,沒有大議事會的同意,國王不能任意沒收地產、分配土地和監護土地,也不能出征。

  經過《大憲章》和《牛津條例》的簽訂,凡國事應該交大議事會討論,國王與貴族之間的合作方式制度化。

  由於“議會”所具有的財政職責,使它從過去的貴族議政性質的設置轉變為具有代議性質的機構,在英王愛德華統治時期,英王愛德華進行國務活動和維持王室活動的絕大多收入來自稅收,這種稅收不僅是與分封土地相關的封建賦稅,而且是一種全民稅,而國王歲入得自稅收的比例愈高,愈是需要通過政治途徑來獲得同意,“議會”的政治地位逐漸定型。

  雖然“議會”起源於西歐封建社會,但因為封建制度的實質是貴族與國王“分權政治”制度化,“議會”的產生就是“分權政治”社會的普遍政治規律,因而,“議會政治”不等同於西方政治制度。中國主體統一,以海峽分治,台灣方面表述“一個中國”,在內涵上雖然與大陸方面的表述有差異,兩岸各自重申“中國主權”,議政的權利卻是平等的。因此,中國是主體統一的“分權政治”社會,整個中國(包含台灣)就有“議會”產生的政治基礎。

  歐盟對海峽兩岸共同構建
  “中央國家機構”的啟發

  歐盟委員會、歐盟理事會、歐洲議會是歐盟三大機構,而歐洲理事會因為《里斯本條約》正式獲得了歐盟機構的地位。

  (1)歐洲理事會,也被稱為歐盟首腦會議、歐盟高峰會,決定歐盟的大政方針,尤其是外交方面的政策。歐盟理事會負責準備每次歐洲理事會,歐洲理事會首腦會議開始,歐洲議會議長都會發表一份宣言,輪值主席國主席必須在其任期內向歐洲議會所有議員介紹接下來六個月內歐盟的主要活動,並通過辯論的方式和議員們討論,輪值主席國公佈會議的決定,這些決定隨後必須向歐盟委員會以提議的方式提出,然後由歐洲議會表決,只有在歐洲議會表決通過之後,這些決定才會具有真正的法律意義。

  歐洲理事會每次會議之後,向歐盟委員會交付書面決定和提議。

  按照《里斯本條約》,歐洲理事會設立常任主席和歐盟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這兩個職務被形象地稱為“歐盟總統”和“歐盟外長”。

  (2)歐盟委員會,是歐盟政治體系的執行機構,是獨立於歐盟成員國的超國家機構,負責貫徹執行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的決策,可以通過行使其主動權就法律規定、政策措施和專案提出建議,並為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準備這些法律文件。歐盟委員會作為歐盟在國際舞台的代表,負責對外聯繫及經貿談判,對外派駐使團。

  (3)歐盟理事會,是歐盟的決策機構,也是立法機構,和歐洲議會一起編寫把歐洲理事會決策付之實施的法律文件,主要任務是協調歐盟各個國家間事務,制定歐盟法律和法規,在預算方面,它和歐洲議會共同擁有決策權,另一主要權利在貨幣方面,它負責引導貨幣交易率方面的政策。

  (4)歐洲議會,是歐盟的立法、監督和諮詢機構,主要職能包括參與立法權、部分預算決定權、通過行使“共同決定權”影響歐盟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的決策、以三分之二多數彈劾歐盟委員會。在《里斯本條約》通過後,在很多的政策領域上,歐洲議會要和歐盟理事會經由共同決定的程式立法,和歐盟理事會是平等的立法機構。

  歐盟各機構是經由不同機制產生,歐洲理事會是由歐盟成員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與歐盟委員會主席共同參加的首腦會議,是歐盟事實上的最高決策機構,雖然在《里斯本條約》之前,它不是正式的“歐盟機構”。按照《里斯本條約》,歐洲理事會常任主席和歐盟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經由首腦會議選舉產生,對常任主席的任命不需要歐洲議會的贊成,對歐盟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的任命需要經過歐洲議會的批准。

  歐盟理事會是由來自歐盟成員國政府部長組成的理事會,也是歐盟成員國政府間機構,按照《里斯本條約》,歐盟理事會主席經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歐盟委員會主席的產生由歐盟理事會和成員國政府首腦一起決定,並需要得到歐洲議會的贊成,歐盟委員會主席被任命後,需要和各成員國政府商榷,確定歐盟委員會的成員,各成員國都選派一名候選人,隨後剛剛完成換屆選舉的歐洲議會對候選人進行調查並就此發表聲明,不過,歐洲議會只能對整個委員會的組成表示反對或贊成,隨後歐盟委員會將得到歐盟各成員國的任命。歐盟委員會每五年在歐洲議會選舉結束的六個月內換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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