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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選後的兩岸和平進程路線圖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3-11 00:55:57  


 
  筆者認為,包教授的上述構想很有創意和建設性,不過,鑒於目前島內複雜的政治生態,如果先成立一個學術顧問機構,可能較易為各方所接受。這個機構是否可定名為“兩岸和平發展學術顧問委員會”(簡稱“兩岸顧委會”),意在仿效當年中英為解決香港問題聘請“港事顧問”的作法,並突出學術顧問的特點,由兩岸兩會聘請兩岸熟悉及鑽研政治議題的專家學者,既可為破解兩岸政治難題集思廣益,廣納良謀善策,對兩岸法政、軍事、外事等難點問題進行學術研究與理論探討,也可為執政者處理兩岸間重大敏感的政軍、涉外問題,提供決策諮詢與顧問業務,必要時還可代表雙方執政者,對重大敏感的政軍議題進行先期協商與試溫摸底。這個機構可仿效“兩岸經合會”的組成和運作模式,置於海協、海基兩會管理之下,既名正言順,不受干擾,又簡捷便利,易於操作,或可收事半功倍之效。

  (二)醞釀出台《海峽兩岸關係法》

  建議大陸方面擇機醞釀出台《海峽兩岸關係法》,用法律形式明確宣示在國家未統一的特殊歷史階段,兩岸關係的政治定位、協商談判地位、政府機構和人員往來的政治安排、兩岸軍事互信機制的建立以及台灣國際空間問題的處理等等,同時宣佈給予台澎金馬居民與大陸居民一樣的國民待遇,並追認和授權大陸“海協會”與台灣“海基會”簽訂政治、經濟、安全、外事、文教等社會各領域的相關協議,使兩岸間以協議形式建立起來或將要建立起來的各項制度,得到法律保障。《海峽兩岸關係法》是繼2005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之後又一對台重大法制工程,需要在廣泛徵求兩岸各界人士意見的基礎上,成立專門班子進行起草。與此同時,台灣方面也應相應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調整有關法律和政策。

  (三)簽訂兩岸和平協議

  在“兩岸顧委會”的醞釀、研究、洽商基礎上,兩岸正式啟動和平協定的對話談判,共同起草和平協定文本。文本分別經雙方民意機構審批後,由兩岸領導人或授權兩會擇日簽署。在台灣“二合一”大選期間,馬英九主張十年內洽簽兩岸和平協定,被民進黨扣上“犧牲主權、改變現狀、危及民主、破壞戰略縱深”四頂帽子,其實是民進黨執行雙重標準使然。兩岸簽訂和平協定,本是2005年“胡連會 ”發表的“兩岸和平發展五項共同願景”之一,此後兩度被寫入國民黨政綱;也是2008年馬英九取得勝選的重要政見和承諾之一。實際上綠營在執政時期,也曾提出過類似構想。不但李登輝、陳水扁提出過,2004年4月大選前後,時任“陸委會主委”的蔡英文,也曾提出過要推動簽署“兩岸和平穩定架構協定”,直到去年8月23日,蔡還在“8.23”炮戰紀念日上,宣佈要把建立“兩岸和平穩定互動架構”納入其“十年政綱”。從綠營政治人物的一系列相關言論來看,他們並非籠統地一味反對兩岸洽簽和平協定。顯然,他們要反對和杯葛的是由國民黨在“九二共識”基礎上與大陸洽簽的和平協定。因為民進黨深知,要與大陸洽簽和平協定,必須承認並堅持“ 九二共識,”兩岸才會有和談的基礎。而在民進黨的詞典裏,“九二共識”等同“一個中國”,而“一個中國”對民進黨而言等同 “喪權辱國”,所以民進黨從不承認有“九二共識”。因而即便上台執政,也難以開啟兩岸和談之門。而在這方面,堅持“九二共識”的國民黨似乎更佔有優勢。國民黨若能排除綠營的干擾和杯葛,搶得先機,代表台灣和大陸達成和平協定,無疑是成就一樁利在兩岸、功在千秋的大好事,國民黨將成為台海永久和平的締造者,成為台灣2300萬人民的大功臣,從而也將有利於鞏固其長期執政的地位。

  (四)成立兩岸和平發展委員會

  有了《海峽兩岸關係法》與兩岸和平協議,兩岸還應著手研究如何在不斷增進互信,持續擴大共識的基礎上解決公權力的合作問題,完善兩岸交往的機制化和制度化。這就需要儘快構建一個由兩岸最高行政當局正式參與並主導的定期協商、正式談判及解決問題的機制,尋找兩岸和平協商與共同治理相關事務的實施路徑與互動模式, 為構建新型兩岸關係,推動兩岸交流合作向縱深與永續發展奠定一個堅實的政治基礎與組織基礎。因此,在已有國共政黨互動模式和“海協”、“海基”兩會協商機制的基礎上,探索構建一個能夠代表兩岸最高行政當局的具有兩岸特色的政治協商互動模式及正式談判機制,成立一個雙方都能接受並具有領導權威和職能的政治互動與和平協商機構——“兩岸委員會”,已日益顯示其重要性和必要性。這個機構或可由大陸與台灣聯合共同組建,可定名為“海峽兩岸和平發展與合作委員會。”(簡稱“兩岸委員會”)。籌建過程可先由雙方協商、均等派出代表共同組成籌備委員會,共同提出籌組方案,經雙方最高民意代表機構審議批准實施。委員會可設兩名委員長,由雙方最高行政領導人共同擔任。雙方實行平等的互動模式,參與會務時採用共同主持或輪值主席方式,並在北京和台北分設秘書處,在兩地輪流定期舉行全體委員會議和常務委員會議,形成共同決議。

  這個機構的職能是:遵守並落實執行兩岸和平協定,領導並組織施實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為台海地區締造永久和平;協商並制訂兩岸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各領域交流合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為兩岸人民謀取利益和福祉;以和平方式處理與解決兩岸交往中可能產生的爭端或糾紛,逐步化解雙方政治意識形態的歧見與對立,共同維護海峽兩岸和平合作與發展之大局;建立安全事務及對外事務協商與合作機制,共同維護中華民族之最高整體利益。

  結 語

  兩岸人民共同敬仰的偉大革命家孫中山先生有一句名言:“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和平與發展,已成為當今世界的潮流,也是海峽兩岸的人心所向,大勢所趨。推動兩岸和平進程,全面實現兩岸和平制度化,兩岸人民將享受到更為豐厚優渥的“和平紅利”,台海兩岸各政黨、各社會團體、各界人民及全體中華兒女將實現空前的大團結、大交流和大合作;大陸和台灣將再創經濟奇跡,經濟、文化、社會各領域將呈現空前繁榮進步;經過未來數十年的和平發展,一個由兩岸共同締造的統一、民主、文明、富強的嶄新中國將屹立在世界的東方,中華民族將徹底洗雪近代以來貧弱挨打的歷史恥辱,實現偉大的復興,並將對世界和人類作出更大的貢獻!

  注釋:

  ①2012年1月18日《中國評論新聞網》
  ②2012年1月19日台《中央日報》
  ③2012年1月23日《中國評論新聞網》
  ④2012年1月23日台《中央日報》
  ⑤2009年1月1日台《人民日報》
  ⑥2008年9月4日台《中央日報》
  ⑦2010年10月18日台《聯合報》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2年3月號,總第1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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