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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黃澄清李嘉誠加拿大稅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2-24 13:51:54  


  中評社北京12月24日電/香港文匯報報道,對於近日有傳媒轉載有關長和系主席李嘉誠於加拿大的私人公司Copthrone涉及的一宗稅務上訴案件,和黃(0013)昨以書面形式澄清,Copthrone早已循正常途徑繳交有關稅款完成其稅務責任,此案件的上訴過程及成功與否,均對李嘉誠及其公司無任何影響。

  早在2000年已繳稅

  香港文匯報報道,和黃的聲明指,Copthrone早已於2000年2月17日,就加拿大稅局於2000年2月1日發出的非居民入息稅通知,循正常途徑繳交有關稅款(約800萬加元)完成其稅務責任。在加拿大最高法院的相關裁決書中,也清楚說明李嘉誠的私人公司在整個上訴過程中沒有涉及任何備受譴責或不當的行為,因為法院認為付稅者有權利去選擇、採取或安排交易的方式,以取得最大的稅務優惠(判決書第65段)。事實上,雖然法庭的裁決支持稅務局的立場,法庭卻同時裁定稅務局必須發還預先徵收的罰金予相關公司(判決書第28段)。

  聲明又表示,今次上訴案件的由來,是此稅務案件牽涉加拿大一條“普通反避稅法則”(GAAR)。 當年替Copthrone建議稅務安排的律師事務所 Stikeman Elliott,希望通過Copthrone公司的案例,以尋求加拿大最高法院對有關稅法的重要法律觀點上的最終闡述,詮釋GAAR在甚麼情況下應用才合乎法律準則。

  律師事務所借作案例

  Stikeman Elliott律師事務所當年要求李嘉誠的支持,同意他們借此案例,以代表李嘉誠的公司(Copthrone)之名義就已支付的稅務提出上訴,以求獲得對這具有爭議性的稅務條文,得到最高法院對這法律觀點的指引,在甚麼時候和甚麼情況下,才能善用這稅務優勢的交易法,為此,Stikeman Elliott承諾負擔一切相關訴訟費用。由於李嘉誠在加拿大有不少投資與業務,故認為釐清稅務條文對集團和對整體營商環境都有正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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