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
“校車安全條例更有約束力”
記者:校車安全條例會帶來哪些變化?
李哲:關於校車安全,以往也有一些規章制度:比方說對校車駕駛人的資格,我們過去跟教育部搞了一個聯合要求,有一個原則性規定,就是比如說三年以內沒有滿12分的記錄,比如沒有發生過死亡的交通責任事故,在重大事故裡面沒有負過主要責任,沒有酒後駕駛,沒有超速、超員等嚴重違法行為。
記者:要比一般司機的要求要高一些?
李哲:要求更高。
記者:這是強制性標準嗎?
李哲:這只是一個部門規章,它的效力沒有法律高,而且也沒有相應的罰責,就是儘管不符條件,但他仍開校車了,你也沒有處罰依據。
記者:新出台的校車安全條例的內容有何變化?
李哲:這些規定(此前)都有,但是它就是效力不夠,也不統一,分散到各個部門,散見在一些文件上,沒有一個專門管理的制度,所以《校車安全條例》出台,最根本的問題就是把這些上升為法律制度,更有約束力。據央廣《中國之聲》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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