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8日電/日前發布的《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稱,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中央企業領導職務。
《中國青年報》報道,《實施辦法》具體規定: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領導職務;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或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5年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領導職務。
國資委黨委表示,此舉在於“深入推進中央企業反腐倡廉建設,促進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廉潔從業,保障中央企業健康穩定發展”。
2009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為適應形勢的發展和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的需要,頒布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規定》從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維護國有企業利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和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等五個方面,規範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廉潔從業行為,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收受不正當利益、利用企業資源謀利、經商辦企業、配偶子女從業、離職和退休後從業等重要問題的政策界限作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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