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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城管打死人案3人分別獲刑3至11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1-02 10:23:35  


 
  三城管被判3至11年有期徒刑

  法院認為,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鬆起重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義、鄭曉曦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本案的發生被害人先動手打人具有明顯過錯,對本案發生應負一定責任。

  3名被告人在執法過程中,不能理智的處理突發事件,在周曉明伸手到車窗內打張鬆面部一下後,3名被告人與周曉明用拳腳相互厮打,其主觀上能夠認識到其行為可能會傷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客觀上仍與周曉明用拳腳相互厮打。雖然拳腳厮打行為一般情況下不會產生周曉明死亡結果,但其拳腳厮打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的情緒激動、劇烈運動等多種因素介入,誘發被害人心臟病急性發作,導致其心功能障礙而死亡的結果發生。

  雖然死亡結果超出3名被告人的主觀意願,但這恰好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3名被告人的拳腳厮打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因此,3名被告人應負相應的刑事責任,考慮被告人張鬆不具有法定減輕情節,只具有當庭認罪悔罪、被害人過錯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故對其適用從輕處罰。

  對被告人劉義、鄭曉曦分別具有從犯的法定減輕情節及當庭自願認罪悔罪,被害人過錯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應當對被告人劉義、鄭曉曦適用減輕處罰。

  根據上述事實、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3名被告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張鬆有期徒刑11年,判處劉義、鄭曉曦有期徒刑3年。

  被害人家屬稱量刑太輕

  判決下達後,被害人周曉明兒子周陽認為法院判決不當,已經向遼陽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

  記者從周陽的抗訴申請書中注意到,其申請檢察機關抗訴的理由有二:

  周陽首先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張鬆犯有故意傷害罪是錯誤的,應認定張鬆犯有故意殺人罪。其理由是:一審法院經審理已經查明,被告人張鬆在聽到周陽向他們高喊“別打我爸,我爸有心臟病,剛做完心臟搭橋手術”等話,並且看到周曉明胸部的手術刀口後,對周曉明有心臟病的情況已經知曉,對繼續毆打周曉明可能致其死亡的後果已經能夠預見。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張鬆仍然毆打周曉明,並致其死亡,其主觀上雖然沒有剝奪周曉明生命的直接意願,但其對周曉明死亡結果的發生持有放任態度,其行為仍然是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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