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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原市長李啟紅被判刑11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0-27 20:37:07  


李啟紅判刑11年罰2000萬 聽判后當場失聲痛哭。羊晚圖片
  中評社廣州10月27日電/廣東省中山市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李啟紅因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和受賄罪,27日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2000萬元、沒收財產10萬元。其丈夫林永安、弟媳林小雁和弟弟李啟明也同時被判刑。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6月,中山公用科技公司的控股股東公用集團公司原董事長譚慶中向李啟紅彙報公用科技公司籌備資產重組事宜時,提到公用科技股價會上漲,建議李啟紅讓丈夫林永安購買。6月中旬,譚慶中在辦公室約見林永安,向他洩露了公用科技公司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並建議其出資購買公用科技股票。

  新華社報道,6月下旬,李啟紅又在家中向弟媳林小雁洩露上述內幕信息,並委託她購買200萬元的公用科技股票。隨後,林小雁從林永安存款賬戶轉出236.5萬元,從李啟明存款賬戶轉出350萬元,再集合其本人自有資金,籌集款項合計677.02萬元,借用他人名義在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營業部辦理了證券交易開戶手續,讓朋友負責買賣公用科技股票。

  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兩個證券賬戶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計買入公用科技股票89.68萬股,買入資金6693262.37元,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陸續賣出,賬面收益19832350.52元。

  法院另查明,2006年至2010年,李啟紅利用擔任中山市委副書記、市長的職務便利,為其他領導幹部職務升遷、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賄賂港幣40萬元、人民幣10萬元。

  法院認為,李啟紅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和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2000萬元、沒收財產10萬元。林小雁犯內幕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1300萬元。林永安犯內幕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300萬元。李啟明犯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鄭旭齡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2530萬元。譚慶中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0萬元。其餘被告分別被判處1年6個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外,追繳李啟紅等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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