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1日電/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消息,受社會廣泛關注的王文襄、白鵬故意殺人案,近日經最高人民法院複核終結,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日依法對王文襄、白鵬執行死刑。
新華社報道,法院審理認定,2001年12月,王文襄任法定代表人的黑龍江信恒集團有限公司與鐘益師任法定代表人的黑龍江東西方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款糾紛訴至法院,信恒集團有限公司敗訴,王文襄懷疑鐘益師訛詐其錢財,與鐘結怨。
2008年12月,鐘又以賠償損失、更換正式銷售合同等為由將黑龍江信恒集團有限公司再次訴至法院,雙方矛盾加劇。王文襄產生以暴力手段報復鐘益師之念,指使、雇用時任其秘書的白鵬綁架鐘益師,並與白商量找人共同參與。白鵬遂邀約於毅參與,並應允事後給於20萬元。王文襄向白鵬提供鐘益師的具體住址,又讓白從信恒集團辭職,向白支付數萬元用以準備作案工具,並共同商量選定作案地點等。
2009年5月,王文襄因白鵬、於毅遲遲未動手而不滿,打電話催促。白鵬、於毅於同年5月18日上午在鐘益師家住處的停車場,採取繩子勒頸部、捂壓嘴部、捆綁雙手手段將鐘放入汽車後備箱內,後駕車前往事先選定的磚廠,將已死亡的鐘益師抬至廢棄窑洞內,將鐘焚燒。
王文襄在得知鐘益師死亡後,讓白鵬、於毅到海口市與其會合,付給白2萬元,讓白、於到北京等候其支付酬金。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王文襄、白鵬死刑,於毅死緩。王文襄、白鵬二被告人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認為,被告人王文襄、白鵬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王文襄、白鵬在共同故意殺人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按照二人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王文襄為洩憤而指使、雇用白鵬及於毅對被害人實施暴力加害,並與白鵬預謀實施犯罪、提出增加犯罪成員、提供被害人信息、提供資金購買犯罪工具、催促盡快實施犯罪、提供潛逃資金,致1人死亡,其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白鵬受人指使、雇用而實施犯罪,糾集於毅並與於謀劃犯罪、購買作案工具、長期跟蹤被害人、對被害人實施暴力加害、焚屍滅跡,致1人死亡,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因故意傷害犯罪被判處刑罰,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懲處。白鵬在法院審理期間雖有檢舉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但依法尚不足以從輕處罰,故依法核准二被告人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