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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當選後主導司改 明年底開司改會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8-25 12:01:05  


蔡英文具體表示,當選後召開“全國”司改會議。(中評社 鄒麗泳攝)
 中評社台北8月25日電(記者 鄒麗泳)台灣司法制度備受爭議,民進黨主席、“總統”參選人蔡英文今天上午針對司法改革具體提出主張。蔡英文指出,她當選“總統”後將親自領導司法改革,在2012年12月底前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蔡英文強調,政治能量在司法改革過程中必須扮演很重要的地位,領導人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動力、由領導人的意志去推司改,不能光由法界討論。她說,台灣司法最缺乏的是人權觀念,因此,未來司法制度設計、司法人員訓練過程都必須強化人權觀念。

  蔡英文上午率領陳水扁、李登輝的委任律師顧立雄、楊芳婉律師一起召開“十年政綱─司法篇”座談會。民進黨十年政綱司法篇也具體主張,建立人民參與審判機制,特定類型案件,採行參審或陪審制及其配套,透過司法透明化,避免法官獨攬大權,濫用“自由心證”。

  蔡英文開場致詞指出,台灣的司法改革一直未做好,這是任何一位執政者必須面對的問題,現在的司法離人民很遠,下一階段的司法必須讓人民親近司法、也就是人民的司法,因此,她希望在2012年底前召開司法改革會議。

  蔡英文指出,民進黨對司法改革的核心理念是建立“人民的司法”,人權保障及人民利益為核心,擴大人民對司法的參與及監督,朝向“民主化”、“專業化”、“透明化”的方向,提昇司法品質及可親性,落實司法為民、司法公正、獨立的理念。

  十年政綱司法篇前言指出,1999年由審、檢、辯、學界人士參與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雖就司法改革的推動方向達成多項共識,但十多年來並未能完全落實。司改牛步化,肇因於人民對法治的疏離,也來自於司法體系殘留的威權性格及菁英本位,長期抗拒與社會對話;致使人民仍苦於司法正義的難求,對國家司法環境無法信賴,對司法評價更難提升。

  由於,法官的專業能力與判決品質,讓人民難以信服,部分個案冗長纏訟多年無法定讞,裁判內容時而脫離社會現實或因特定人而異,屢遭指責。更嚴重的是司法人員對遴選、評鑑及淘汰制度改革的拖延與抗拒,成為司法進步的絆腳石。

  民進黨司法改革具體政策主張,首先由“總統”親自領導司法改革,由“總統”適時召集“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增加人民團體代表的參與,整合司法改革政策及各項議題的意見並規劃具體改革措施及時程。

  其次,建立人民參與審判機制,特定類型案件,採行參審或陪審制及其配套,讓人民得以參與司法運作,透過司法透明化,避免法官獨攬大權,濫用“自由心證”,以提升裁判的信賴度。

  第三,全面檢討違反“刑事人權保障”之制度及運作,具體作法包括:
1.充實司法人員“憲法”素養及兩公約,尤其“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揭櫫之人權保障及公平審判精神,全面檢討違反刑事人權保障之相關制度,並研擬轉型正義機制,追查枉法裁判的真相及責任,淘汰破壞人權的法官、檢察官及檢警調人員。
2.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嚴守程序正義,避免輿論未審先判,造成審判不公,傷害當事人的名譽及信用。
3.貫徹無罪推定及證據法則,推動“起訴狀一本主義”,確認檢察官定位,落實檢察一體、檢察獨立原則。
4.確立對檢察官草率起訴或不起訴、濫行併案、上訴及法官任意發回重審或更審的監督及適當的責任追究機制。
5.強化辯護權,建立警訊偵查階段之強制辯護要求。充實檢、警、調之偵查器材及鑑識設備,建立證據蒐集及鑑識作業標準,提升科學辦案能力;並落實偵查、審判過程錄音或錄影及筆錄製作的正確性。

  第四,加強司法人員的專業能力:
1.加強法官、檢察官、警調等執法人員的人權、法治觀念,並檢討修正其倫理規範及職務規則。
2.在兼顧司法資源公平運用的原則下,設立勞工法庭等專業法院或專業法庭,以因應社會紛爭的多樣化,並建立專業法庭或專業法院法官、檢察官專業證照制度,以提升司法品質。
3.檢討“法官評議”制度及“不同意見”之公開機制。
4.建立對“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決議見解歧異之救濟機制。

  第五,適時檢討司法人員任用及監督淘汰機制:
1.檢討現行考試的進場機制,建立公正的遴選標準,避免法官欠缺社會歷練與釐清真相能力,做出悖離社會正義與人民情感的裁判。
2.持續檢討法官法有關內部人事考核、調動規則、評鑑標準、申請評鑑及職務法庭等淘汰機制的運作成果,並適時修正,以確實達到監督防腐及淘汰不適任的法官與檢察官的目標。

  第六,建立友善人民的司法環境:
1.建立便於人民使用司法資源的管道、免於二度傷害、重複訊問的辦案規則,並建立與其他社會資源連結或合作機制。
2.建立特定類型紛爭(如家事案件)之統合解決機制。
3.貫徹被害人保護,完善冤錯案賠償、補償法制及措施。
4.增加司法裁判及司法運作的透明度,如建立司法品質評量指標、法定法官原則、公告分案規則、辦案時程等。

  第七,健全違憲審查機制及其配套:“憲法”為人民基本人權保障的根本大法,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之權責機關及法令是否違憲、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悠關“憲法”人權得否落實,應建立合乎憲政本旨之違憲審查機制及其相關配套。
1.改進法學教育,強化法律專業、人權觀念養成及對社會生活的觀察力,從根本拉近人民與司法的距離。
2.加強法律扶助及宣導教育,讓人民了解法律及法庭運作、救濟管道與資源,使法律、法院組織制度及司改政策不再是冰冷、艱澀的文字,而是生活價值及正義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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