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時間 30天公布款物用途
指引提出,信息披露主體可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類披露,其中,日常性捐助信息應在捐贈接受機構收到捐贈後的7個工作日內披露捐贈款物接收信息;重大事件專項信息應在捐贈接受機構收到捐贈後的24小時內披露捐贈款物接收信息或按有關重大事件處置部門要求的時限披露。
指引提出,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信息應採取動態方式及時披露,一般應在捐贈款物撥付後一個月內向社會披露,並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後續信息,信息披露間隔時間不應超過6個月,使捐贈人和社會公眾及時了解捐贈款物使用進展信息。
同時,公益慈善組織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次年4個月內對外披露或按公益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披露。
民政部表示,公眾可於8月31日之前提出意見、建議,信箱wp@mca.gov.cn,聯繫電話(010)58123164。
馬上就訪 新規要求更“細致”
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慈善和社會捐助處處長鄭遠長介紹,目前,針對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規定,只在《基金會管理條例》中有所體現,且只是提出“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等”,此次公布的指引(徵求意見稿),針對性更強,在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間、方式等方面規定更加細致、具體、規範。
“這是我國公益慈善領域第一個信息披露行業規則。”鄭遠長說,民政部從去年開始就在研究起草該指引,指引主要是引導性的,並非強制,但如果執行得好、社會反響不錯,將會在《慈善法》中有所體現,最終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據了解,《慈善法》草案目前已由民政部完成並上報國務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