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還有許多土地閑置有政府因素。
國土資源部的統計顯示,六成閑置地是由於徵地矛盾等“政府原因”造成。
土地出讓7年還在建設中
——開發一部分,閑著一部分,“隱性閑置”導致土地資源未能充分利用
與那些閑置用地相比,還有一些居住用地出讓多年後,雖然建了一些住宅,但還遠沒有開發完畢,依照現行法律法規不能認定為閑置地。
在北京市順義區天竺,就有這樣一個16.25公頃地塊。經過十多年的發展,這個區域逐漸形成了一個高檔涉外居住圈。記者走進該小區,售樓員介紹說這片16萬多平方米的別墅區,一期開發的別墅即將賣完,二手房已達到4萬元/平方米。
公開資料顯示,該地塊是由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2004年8月31日以協議方式取得,規劃用途為住宅商業用地,容積率為0.39,規劃建築面積62825平方米,約定竣工時間為2006年10月31日,樓面均價為905元/平方米。
為何地塊開發了7年還未完工?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的情況表明,該項目分為AB區、CD區兩個階段建設,AB區目前已入住、使用。CD區延期動工的主要原因是該公司恰恰在本該竣工的2006年申報規劃方案工程,而這一年按照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低密度住宅項目停止審批,受此影響,建設相應停止。2009年,按照北京市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有關政策,該公司重新進行規劃設計,在建築規模不變的條件下,按照0.6以上容積率設計方案,一部分用地作為公共綠地,該公司於2010年11月18日取得施工許可證。這個本應在2006年10月底竣工的項目,還在建設中,長達近7年的時間裡,樓面價格已升值數十倍。
與此同時,這塊地在融資方面也沒有完全“閑”著。2009年12月份,該公司把近10萬平方米的土地抵押給某有限公司,獲2億多元資金,隨後該地塊又於2011年抵押給某銀行,獲4.5億多元資金。“根據現行規定,這塊地建了一部分房子,雖過了約定竣工日期,但不能確定該項目用地為閑置土地。但這塊土地多年‘閑著’是事實。”嚴金明說,不夠閑置地認定標準,地塊尚有大面積未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以分期開發為手段拖延開發的現象在全國很多城市大量存在。這種隱性閑著的土地如果促使其開發,將產生大量的商品房供應,有助於房地產的宏觀調控。開發商為什麼採用這種方式來進行房地產開發?鄒曉雲介紹說,資金不到位是常見原因。
拿地就應“長”房子,閑置地不能年年清年年有
——既要限制開發商的投機行為,也要規範政府行為
這幾年,為打擊閑置、囤積土地行為,按照國務院的總體部署,國土資源部一直對房地產閑置用地保持高壓態勢,多次組織開展了對閑置土地的清理處置,房地產閑置土地逐年下降。統計表明,2005年查出房地產閑置土地約38萬畝,截至2010年底則下降為18萬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閑置土地主要責任在地方政府,並且閑置土地往往涉及國土、規劃、建設等多個部門,最終的處理意見還要靠地方政府來協調。只要地方政府的態度堅決,效果就會很突出。”一位在地方國土部門工作的領導說。
土地閑置與土地投機如影隨形,市場體系不健全和政府行為不規範是土地投機的兩個主要方面。從近年來暴露的案件來看,在遴選供地對象時,有的地方不是憑市場經濟和優選的原則,而是憑關係、交情,甚至權錢交易,導致一些不具備開發資質的企業囤積、倒賣土地;在簽訂出讓合同時,沒有約定開發商開工和竣工日期,一紙“模糊合同”,留下諸多隱患,制度上的缺陷為開發商提供了可乘之機。
如何清除閑置土地產生的土壤,防止新的閑置土地的產生?這幾年,國土資源部出台系列措施完善市場體系,對由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閑置一年以上的,在結案和問題查處整改到位前,禁止競買人及其控股股東參加土地競買活動;針對因毛地出讓拆遷難而不能開發的情況,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凈地”出讓,出讓前應處理好土地的產權、補償安置等經濟法律關係;為給分期開發上“緊箍咒”,規定項目一旦開工必須3年內竣工;為減少企業因缺少資金而推遲開發,嚴格限制單宗土地出讓規模,大城市20公頃,中等城市14公頃,小城市(鎮)7公頃。
此外,國土資源部還聯合住房城鄉建設、金融、證券等部門建立起協調機制,通過限制貸款和融資、收取稅費等措施提高閑置土地財務成本,從而加大開發商的財務風險、政策風險和市場風險等。
防止閑置土地產生,一方面要限制開發商的投機行為,另一方面還要規範政府行為。
有專家建議,由於房地產業的鏈條比較長,出現少量的閑置地也是正常的,關鍵是要讓開發商承擔相應的代價,可以通過稅收的形式把開發商“囤地”期間的增值收歸國有,去除開發商投機的動機。
閑置土地的處理,關乎房地產市場健康運行乃至社會公平正義,影響不容小覷。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嚴格依法辦事,該收的堅決收回,該罰的罰到位,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經濟社會良性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