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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原副市長朱少中受賄濫用職權被判13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02 16:32:47  


  中評社北京7月2日電/2日從湖南省茶陵縣法院得知,6月30日,茶陵縣人民法院對湘潭市原副市長朱少中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朱少中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兩罪並罰,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

  新華社報道,經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朱少中利用擔任湘潭縣縣長、縣委書記、湘潭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齊建平、李耀林等14人在變更土地規劃、承攬工程、招商引資、金融貸款、職務升遷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的財物賄賂共計人民幣163.5萬元、美元5.1萬元(折合人民幣33.7875萬元)、價值4.2萬元的住房一套,總金額201.4875萬元。另查明,2005年,朱少中利用職務便利,超越職權,擅自為湘潭“宏通禦景湘.水印康橋”項目減免報建費871.3279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少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未經集體研究的情況下,干預政府工作,擅自為重點建設項目減免報建費,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但被告人朱少中在因濫用職權而被湖南省紀委“雙規”期間,主動交代了其受賄的事實,對其受賄犯罪部分,應以自首論,依法可從輕處罰。

  法院結合朱少中其他量刑情節,依法作出判決,認定朱少中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兩罪並罰,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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