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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亞:23條必須立法 但社會應先達共識
http://www.CRNTT.com   2011-06-16 10:28:21


 
  《基本法》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前任行政長官董建華03年準備為23條立法,遭到港人強烈反對,結果引致50萬人上街,社會產生極大震盪,從此成為政治禁忌,特首曾蔭權亦在去年的施政報告表明,任內不會推行23條立法。

  成功立法中央高度肯定

  不過,上月人大常委范徐麗泰突然表示,23條並非“洪水猛獸”,認為有關立法工作是下屆特首需要面對的挑戰,令23條討論再度升溫。

  澳門前任行政長官何厚鏵於08年10月正式啟動23條的立法工作,並順利獲澳門立法會通過,09年3月起生效。由於履行了《基本法》賦予特區的憲政責任,澳門先後獲得國務院港澳辦,以至包括國家主席胡錦濤、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國家副主席習近平等中央領導人的高度肯定,胡錦濤09年底出席澳門第三屆政府就職典禮時,更盛讚澳門就23條立法,體現政府和澳門市民“對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責任感”,當時有評論指,中央是借此機會向還未立法的香港放話,要求香港借鑑澳門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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