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6月6日電/中國時報今日社論指出,江國慶案刑求之一干罪犯,遭特偵組裁定不起訴以來,已逾十數日,輿情嘩然,以為江國慶無辜而遭到刑求、起訴、受審、判刑、執行死刑,而執法者(或非執法者)無論是追訴權時效已過,或是特偵組根本不考慮追訴,竟無一人需要負擔刑事責任,違背社會公義,莫此為甚!特偵組則除了自許平反有功,痛責批評者欠缺法律良心之外,似乎全無重新思考是否補行追訴相關人員濫權追訴刑責之意,公權力機構麻木至此,令人豈只是無奈!在此必須再就此案的後續深遠影響,向執政當局進言!
社論說,執政者或許可以自我安慰,不去干涉特偵組的決定,是所謂尊重“司法”。其實,特偵組只是代表“國家”主動追究犯罪(或不肯主動追究執法者犯罪)的檢察機關,不是司法審判系統的司法機關。執政者可以決定不再過問他們不公不義的不追訴、不起訴決定,但卻必須對於本案無任何執法人員擔負刑事責任的不公不義後果,負概括性的政治責任。此項刑事政策上的不公不義,不是用給付被害者家屬鉅額民事賠償(不論是空中樓閣還是確實支付)可以替代的。
民眾所認知的明確事實是,一個無辜的人,因為執法者的嚴重惡行,包括刑求,包括利用刑求的自白起訴,包括利用刑求的自白判決有罪,最後被處決,卻無一人需要負擔刑法規定的濫權追訴“重罪”,反而被曲解成只是一種輕罪。它所提供的結果是:特偵組以降熟諳“國法”的機關,對於如此嚴重惡劣的執法行為,毫無必欲追究到底而絕不輕縱的決心,甚至明眼人都知道,他們根本就是“欲釋之罪,何患無辭”!“刑不上執法者”,這難道就是今日的法律?也難道就是自許為法治的台灣?
社論續道,江國慶被剝奪的是一條無辜的生命,換了一般情形,執法者總是求處死刑,以命賠命。現在呢?不要說死刑了,執法者聯手弄死一條無辜生命,事後再聯合起來說無法可辦,這樣的正義標準,徹底否定了以後任何執法者追究殺人者,要求以命賠命的正當性;甚至也徹底否定了執法者以後起訴任何殺人者的正當性。執法者殺人,完全不負責任,還能振振有詞,以後任何一個殺人者,豈不都可同樣的振振有詞?這就是執政者需對社會公義負責的刑事政策嗎?
特偵組可以繼續不為所動,執政當局也可以繼續“尊重”特偵組的決定,難道真的相信人民沒有向執政者抗議的機會嗎?此案的不公不義,完全不是追訴時效長短的問題,而是明明有追訴權時效未過的條文可用卻不用,明明有該被追究的執法者卻不追究,這樣的心態與作為,就算修改輕罪的追訴權時效,其實也是無用的。因為就算修改了,以後仍然只會將類似的犯罪,刑求、追訴、審判、執行無辜者死刑的行為,視為只是輕罪!
社論認為,真正該回答的問題是,令江國慶被害的犯罪行為,在現行的“中華民國”刑法體系中,只是輕罪嗎?那現行的重罪規定是用來對付什麼樣的執法者呢?是法律沒有規定,還是法律有規定,卻被不肯辦自己人的執法者架空了?如果是後者,修任何法會有用嗎?執法者碰到自己人時,永遠會架空法律!
所以,執政者不過問特偵組的決定,就是告訴民眾,是執法者的自己人,殺人也可以沒有事,不是執法者的自己人,殺人者就要以命賠命!什麼刑事正義,都是假的,執法者視為自己人的,做什麼都不違反正義,刑事正義對付的只是敵人,永遠不會對付“自己人”!只要是“自己人”,就不會有事了。
社論最後說,我們只是擔心,此案不追究任何一位執法者的刑責,不以之為“重罪”加以追究責任,恐怕以後,認為自己是執政者“自己人”的人數,恐怕不會很多,特偵組可辦的敵人將會大幅增加,執政者終有一天會失去執政者的位置。 特偵組啊!執政者啊!想清楚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