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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庭審直擊:李莊聽了公訴詞全身發抖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4-28 18:33:08  


2011年4月19日,李莊在庭審現場。
 
  重慶市江北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莊在履行刑事辯護職責中,為幫助他人開脫罪責,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辯護人妨害作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江北區檢察院4月2日的起訴書中,李莊所面臨的新的指控浮出水面。4月19日該案公開審理,控辯雙方激辯使得案情清晰起來。

  李莊此番被追訴的漏罪,發生於2008年。當年6月,時任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李莊為金湯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孟英擔任辯護人。此前2005年,孟英被控將公司50萬元劃入個人賬戶用以歸還借款,涉嫌挪用資金罪。

  與李莊涉嫌辯護人妨害作證罪一案相同,孟案舉報人也是徐麗軍本人。在孟案中,徐控告孟英將自己投入公司的100萬元投資款挪為他用。李莊接受孟英委托擔任辯護人,徐麗軍作為辯方證人出庭作證,並將此前關於100萬是投資的說法改為借款,由此埋下李莊引誘其作證的導火索。

  這筆2004年進入金湯城公司的款項是投資還是借款,成為此後滬渝兩大案件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

  4月19日9點30分,李莊漏罪案在重慶江北法院第一審判庭開庭。開庭後,法庭告知李莊訴訟權利,李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審判長黃詩戰當庭予以駁回。華龍網的報道稱,此前法院對辯護人提出的管轄異議申請,已予以書面答覆。

  公訴人員宣讀完起訴書後,第一辯護人斯偉江與第二辯護人楊學林隨即舉手發言,要求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公訴方認為,庭審還未進入舉證階段,檢方還未當庭出示任何一份證據,辯護律師提出的要求不合理。

  合議庭短暫合議後,審判長黃詩戰表示公訴方理由成立,“任何要求非法證據排除的理由不予認同”,駁回律師的要求。斯偉江對合議庭提出抗議,審判長認為其“無權指責法庭”。斯偉江隨即請求“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監督這一行為”。

  此針鋒相對的回合使得法庭空氣驟然緊張,庭審一度陷入沉默。上午10點左右,被告人李莊對公訴機關指控進行自我辯護。

  李莊稱公訴機關指控“不準確,不客觀”。審判長黃詩戰要求其“直接闡述、歸納”,“針對起訴書中的指控發表觀點”,李莊辯稱“公訴機關指控涉及公司法、刑法等多部法律,很難歸納”。

  李莊稱,“引誘,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意思是引導、循循善誘,只不過現代人將其作為貶義詞表達”,“如果我引誘他循序漸進作證,我認為這是一種好的引誘。”

  在李莊看來,“徐麗軍帶著100萬去上海,是想賺錢,想取得股東地位,直到今天也承認是想盈利,投資就是想要投資回報率。”但李莊否認該款項形成了公訴機關所指控的“投資”事實,“展現在我面前的包括工商登記、公司章程、合同,所有客觀的東西都沒有體現出是投資。”

  李莊否認“引誘證人作證”的另一個理由是,在其接受孟英委托之前,“已經有三個以上律師介入了孟英案”,“聘請我後,前面起碼三個律師見了我,我得到了大量材料,包括出庭材料、書面證據。”李莊回憶稱,“第一天到上海,徐麗軍挨著我旁邊坐,親口說,‘原來的律師找過我,讓我改變證言,但我信不過他們’。”李莊堅稱與徐麗軍“所有的交談不超過4小時,並且每一分每一秒都有錄音錄像”,並當庭“請求法庭調取”。

  在這次法庭允許的長時間辯護中,李莊承認自己“作為律師誘導過、教唆過徐麗軍什麼叫投資,什麼叫借款”。他說自己“不止一次告訴徐投資不能撤回,借款可以隨時撤回;投資可以分紅,借款不行”。李莊認為,“她聽了我的所謂教唆還是引誘後,做了何種選擇,完全是她的獨立判斷,我不排除她聽了我的話思想動搖,也不排除她是想收取回報,但我千真萬確沒有教導她如何去改變借款的性質或投資的性質。”

  談及徐麗軍的控告,李莊認為,徐麗軍吸毒成癮,多次離婚,在孟英案中作證出爾反爾,是“一個道德敗壞的人”,其作證能力受到影響。言語之中,李莊頗為激動,被公訴方所反對,“提請法庭注意,不能侮辱證人”。

  李莊隨即道歉,聲稱情緒太激動。還說為了控制情緒,專門在手上寫了“克制”二字,但想到徐麗軍的指控仍未能忍住。辯護人斯偉江隨即對公訴方意見表示反對,認為“被告人陳述的都是事實”。

  審判長黃詩戰強調庭審規則,要求發言“需舉手”,斯偉江稱,“公訴人沒有舉手,要訓誡。”審判長認為“公訴方是指控被告人”,斯偉江稱“也要舉手”。辯護律師抓住每一個機會主張“控辯平等”。一來一去,在李莊長時間的自我辯護帶來的平靜之後,法庭又一次出現對抗式庭審中常出現的緊張氣氛。

  針鋒相對的火藥味在李莊要求發表最後一個觀點後得到暫時緩和:李莊聲稱,“我剛才有點激動,對不起。”

質證

  江北區檢察院《公訴案件證據目錄》顯示,指控李莊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其中書證包括“接受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指定管轄決定書”“控告書”“常住人口登記信息”“李莊刑事判決書”等內容;證人證言則包括孟英、徐麗軍、王德偉、蘇文龍、王遼、楊盛梅、諸雪嶺、孟玲、戴桂秋、閔聖聞、俞明、田劼、張勤、朱立岩、周恩奇等15人所作詢問筆錄與親筆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四份。

  經過4月19、20日兩天公開審判,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稱,在庭審過程中出示的大量證據,已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鎖鏈,環環相扣、相互映證,排除了合理懷疑,證明被告李莊為幫助孟英開脫罪名,引誘、教唆徐麗軍改變證詞,並當庭進行虛假陳述,構成了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應該依法定罪量刑。

  辯方律師斯偉江則認為,本案從偵查、到起訴,再到審理,程序屢屢違法,漏洞百出。俗話說,強扭的瓜不甜,強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瘡百孔。程序正義猶如交通規則,如果今天江北區公檢法可以這樣不顧交通規則,把李莊撞回監獄,明天任何一個老百姓也可以被撞進監獄,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誰也不能幸免。

  由此,在質證階段,控辯雙方圍繞案件管轄權與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李莊是否引誘、教唆證人改變證言上展開交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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