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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設具有中華民族特色的“一國兩治”民主實驗區(中)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4-24 01:05:43  


 
  b.世界性的金融危機已過去,企業家找尋適合投資機會,而中國又面臨打壓房市政策,台商須為自己怎麼有辦法殺出一條血路四處奔波。

  c.開發平潭並非摸著石頭過河,現在的平潭大開發,是選擇模式的問題,特別是讓台灣人共同參與建設開發。通過兩岸合作共創雙贏,讓台灣共同分享政策利多,在實驗區的建設過程中讓台灣方面深度融入參與,選擇經濟和政治如何有機會完美的結合。

  4.平潭的威脅:面臨其他特區的發展競爭

  a.珠三角及長三角產業鏈比平潭更加完善,跨國企業選擇對產業有利的地方來發展,風險比較小,就去哪邊投資。

  b.平潭無法如香港或珠三角洲有腹地基礎,若規劃自由貿易港,須考慮貨物量及腹地問題,以當年高雄為例,侷限在高雄,一是沒腹地,二是勞動密集型產業轉移之後,就沒貨物了。(注43)

  c.無論是政局的不安定還是政策的不確定,不管是中國大陸的人事變動還是台灣政壇的風雲變幻,政策若不一致,對於平潭的開發都極為不利.未來平潭若無特殊的優惠或開放政策,很難吸引大規模的台商板塊移動至此。

  d.平潭綜合實驗區的政策位階,僅於“海西區”之下,政策力度不若中國大陸其他同時也在如火如荼地開發的經濟特區,諸如天津濱海新區、重慶兩江新區等,對於台資的吸引力有限。

  三、現階段“海西區”與“平潭”的發展評估

  (一)“海西區”有其經濟發展潛力,但尚不足以滿足對台戰略目標

  從“海西區”和“平潭”的概況分析可以得知,儘管海西有其特殊的對台地緣優勢,但由於經濟發展的機遇,台灣面對中國大陸早已不再侷限於海峽西岸,而有完整的佈局在長三角、珠三角,乃至環渤海區、中西部開發等等,更遑論在ECFA簽署之後,台灣將更有經略中國大陸的開放政策;此外,在“富士康”效應的發酵下,台商遷徙的路徑,也是大量的往中西部、華北去前進。“海西區”雖有其地緣優勢,但其與東南沿海一帶均同、相對偏高的工資成本,是否還能夠持續吸引台商留駐、甚至加大投資力度,確實為一大挑戰。

  換言之,“海西區”雖有其經濟發展的潛力,如僅僅要利用“海西區”對台“先行先試”的經濟優惠政策,或者訴諸於不著邊際的“文化五緣”優勢,來吸引台灣的目光,讓海峽兩岸建構所謂的“海峽經濟區”,甚至達到北京當局對台“統一示範”的政治效果,恐力有未逮,此也是台灣方面大多數學者專家,雖然看好“海西區”的經濟潛力,卻不認為海西將對台灣造成巨大政經影響的重要論證理由。

  (二)“平潭”的發展,關鍵在於“先行先試”政策的運用與落實

  “海西區”既已如此,身處海西之下,先前從未有強大政策開發力度的平潭島更讓人憂心忡忡。平潭現階段雖有部分特殊的對台優惠政策先行先試,但直言之,由於台灣迄今並未真正“前進”平潭,平潭也未有完整的基礎建設或更為完善的治理制度,來面對台灣。各種優惠政策(例如車牌登島、海峽大橋等),恐怕還只是處於鏡花水月的空想階段。

  不過,危機就是轉機。“平潭”的從零開始,雖是其發展劣勢,但卻也是其值得大加利用的“後發優勢”。換言之,“平潭”的後續發展,關鍵在於“海西區”如何進一步擴大利用其已具備的“先行先試”的政策利基,轉化成真正對台灣具有吸引力的政策方案。而循此思路,正是本研究所欲思索的從“海西”到“平潭”的制度創想。

  (三)創造制度新典範,才是“海西”與“平潭”躍升的關鍵

  誠如上述,“海西區”和“平潭”的確具備對台發展的機會和優勢:“海西”的地理區位優勢和中央政策的高度扶持,是其發展的重要機遇;而“平潭”這個未經大規模開發的處女地,正讓其具有“後發優勢”的一切可能性及想像空間。因此,吾人進一步需要思考的,就是如何創造出與其他經濟區不同的發展戰略,讓“海西區”和“平潭”得以突出在中國其他具有競爭力的經濟區域之上。事實上,“海西區”的政策規劃,確實是朝著這個方向去思考,但卻多侷限在經濟政策的先行先試,而忽略了其他面向發展的可能性。這種與其他經濟區塊之間的競爭,比的只是誰比誰拿到更多的中央對台經濟優惠政策,誰比誰更有吸引台商投資的經濟區位,而可能變成是一種彼此相互競爭抵銷的零和發展。

  直言之,中央既然提供了“海西區”對台先行先試的政策高度,“海西區”就應該以更大開大闔的格局,來思考創想從經濟、社會、文化乃至到政治等各種對台政策開放的可能性,從政策創新的角度,去思考從“海西”到“平潭”的制度新典範,或許才是得以從上述零和困境中跳脫出來,進而躍升發展的真正關鍵。

  (待續)

  (注1)請參見:高朗,1999,〈從整合理論探索兩岸整合的條件與困境〉,載於:包宗和、吳玉山主編,《爭辯中的兩岸關係》,台北:五南圖書公司,頁58~65。

  (注2)王俊南,2001,〈兩岸統合歧見之探討:理論與實務〉,台北:《共黨問題研究》第27卷12期,頁8~24。

  (注3)可參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網站,網址:www.mac.gov.tw。

  (注4)李家泉,2009,〈一國兩制與建構兩岸和平發展框架〉,北京:《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報》第158期,頁36~40。

  (注5)袁曉江,2009,〈經濟特區與中國模式〉,深圳:《特區實踐與理論-紀念深圳特區三十週年專刊》,頁6~10。

  (注6)楊積堂,1999,〈民族自治區政策和經濟特區政策比較與立法借鑒〉,青海:《青海民族研究》季刊,1999年第3期,頁80~83。

  (注7)Martin Jacques著,李隆生;張逸安譯,2010,《當中國統治世界》,台北:聯經出版社,頁13以下。

  (注8)參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1993,北京:人民出版社,頁30。

  (注9)紀欣,2007,〈香港實踐“一國兩制”十年對台灣之影響〉,台北:《海峽評論》第199期,頁31~35。

  (注10)張麟徵,2007,〈“一國兩制”在香港實施的經驗與展望〉,台北:《海峽評論》第199期,頁23~26。

  (注11)王英津,2009,〈關於“一國兩制”台灣模式的新構想〉,廈門:《台灣研究集刊》2009第2期,頁1~7。

  (注12)潘錫堂,2001,〈“一國兩制”不適用於台灣〉,台北:《國政評論》,2001年6月5日。

  (注13)當然,類似於邦聯的“兩國兩區”整合模式,還有“國協”或“歐盟”模式等,但其在“統合”的基本概念上,與邦聯大同小異,故本研究在此並不特別加以論述。

  (注14)參見:王英津,2003,〈邦聯制模式與兩岸統一之探析〉,廈門:《台灣研究集刊》第81期,頁53~59。

  (注15)翁松燃,2001,〈統合模式初探〉,台北:《新世紀智庫論壇》第13期。

  (注16)張富美編,1988,《:台灣問題論文集-台灣現狀與台灣前途》,台北:前衛出版社,頁29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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