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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研設公署監管慈善團體 確保捐款處理妥善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4-02 12:37:08  


目前慈善團體在街頭募捐,已須向多個不同部門申請。
  中評社香港4月2日電/香港慈善團體五花八門,卻沒有全面的監管制度規管,確保團體徵募的捐款會獲妥善運用。星島日報報道,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專責小組,研究過澳洲、蘇格蘭及英國等地的經驗後已完成報告,並已向大會提交。據了解,報告建議政府效法英國等地,成立一個獨立法定機構Charity Commision(慈善事務公署),全面監管各慈善團體。公署除有權審批、亦具調查行為不當的慈善團體的權力,並會規定須定期公開財政記錄。法委會專責小組稍後會展開公眾諮詢,社福界則普遍支持立法。

  現時本港監管慈善機構的措施可說是政出多門。獲認可的慈善機構,可向稅務局申請豁免繳交入息稅及利得稅,但稅務局只會在檢討某一機構的豁免資格時,才要求機構提交帳目、年報或其他文件,確保機構屬慈善性質。稅務局並不會負責登記慈善組織,又或監管它們的操守。各慈善機構的監管工作,則會按其服務性質,分屬各政策局,如機構辦學會交由教育局處理、幫助弱勢群體的機構就由社會福利署監管。

  為了更有效規管慈善團體,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及律政司司長黃仁龍,遂在○七年要求法改會,成立專責小組研究是否有需要訂立法例,統一規管慈善團體。

  法改會轄下專責小組早前已提交了研究報告,並會在今年中推出諮詢文件。據悉,報告建議效法英國等地成立獨立法定機構Charity Commision(慈善事務機構公署),統一監管全港慈善團體,並要求慈善團體提高透明度,定期公開財務狀況,確保捐款能達致原先目的,而公署亦會有一定的權力調查各機構的管理問題。

  據知諮詢文件會探討多項問題,包括須監管的機構範圍及內容。如外國有規定團體籌款時的行政費用不能超過特定百分比,香港是否需要有這一界線?是否所有慈善機構都一律需要定期公開財務狀況,還是有對外籌款的團體才需要公開?專責小組初步認為小型慈善機構可豁免定期公開帳目,以免它們要每年聘請獨立的核數師,勞民傷財。但豁免的界線應以籌款額,還是機構資產來訂定,仍須研究。

  社福界普遍歡迎立法統一監管慈善團體。立法會社會福利界議員張國柱坦言,社會有少數“敗類”,令公眾對慈善組織有戒心。即使他自己,向一些非政府組織索取機構財務資料,如機構高層薪酬比率等,也不得要領,相信有法例規管能提高慈善團體的透明度。

  社會服務聯會副主席陳智思指,按現行《稅務條例》第八十八條註冊的慈善機構超過六千六百家,當中約一千家與社會服務有關,其餘涉及宗教、教會等,相信到時要監管的慈善團體範圍極闊。他指社聯原則上支持立法,希望能提高捐款者的信心。

  小型慈善團體婦女動力基金政總監杜潔麗指,支持慈善團體增加透明度,向公眾交代財政狀況及善款去向,但她期望在制定法例的過程中有足夠諮詢,容許小團體獲豁免,以免令它們有行政困難,扼殺生存空間。聖雅各福群會總幹事賴錦璋亦支持立法,但期望不要有太多行外人管行內人的情況,認為公署日後必須有前線、管理層,以及政府官員代表,平衡聲音。

  監察慈善團體的民間組織“明施慎選”iDonate相信,立法能令捐款者更安心捐獻,但他們期望立法不會向機構強加不必要限制,如不必強制行政費用或資產等比率,只是提高透明度讓公眾自行了解慈善機構的營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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