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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規劃綱要(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3-17 09:54:35  


 
  第八篇 改善民生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堅持民生優先,完善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住房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努力使發展成果惠及全體人民。

  第三十章 提升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為先,履行政府公共服務職責,提高政府保障能力,逐步縮小城鄉區域間基本公共服務差距。

  第一節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明確基本公共服務範圍和標準,加快完善公共財政體制,保障基本公共服務支出,強化基本公共服務績效考核和行政問責。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管理權限,健全地方政府為主、統一與分級相結合的公共服務管理體制。

  第二節 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

  改革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引入競爭機制,擴大購買服務,實現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推進非基本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放寬市場准入,鼓勵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增強多層次供給能力,滿足群眾多樣化需求。

  第三十一章 實施就業優先戰略

  堅持把促進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先位置,健全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相結合的機制,創造平等就業機會,提高就業質量,努力實現充分就業。

  第一節 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

  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和小型微型企業,千方百計擴大就業創業規模。完善稅費減免、崗位補貼、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技能鑒定補貼等政策,促進高校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完善和落實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場地安排等鼓勵自主創業政策,促進各類群體創業帶動就業。建立健全政府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帶動就業機制。完善就業援助政策,多渠道開發公益性崗位。鼓勵開展對外勞務合作。

  第二節 加強公共就業服務

  健全統一規範靈活的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城鄉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推動就業信息全國聯網,為勞動者提供優質高效的就業服務。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加強職業技能培訓能力建設。對未能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等新成長勞動力普遍實行勞動預備制培訓。足額提取並合理使用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鼓勵企業開展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加強創業培訓,將有創業願望和培訓需求的人員納入培訓範圍。完善城鎮調查失業率統計,健全失業監測預警制度,開展就業需求預測。

  第三節 構建和諧勞動關係

  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發揮政府、工會和企業作用,努力形成企業和職工利益共享機制,建立規範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不斷擴大集體合同覆蓋面。全面推進勞動用工備案制度。規範勞務派遣用工。改善勞動條件,加快勞動標準體系建設,加強勞動定額標準管理。完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加強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維護勞動者權益。

  第三十二章 合理調整收入分配關係

  堅持和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係,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盡快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

  第一節 深化工資制度改革

  按照市場機制調節、企業自主分配、平等協商確定、政府監督指導的原則,形成反映勞動力市場供求關係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工資決定機制和增長機制。健全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完善最低工資和工資指導線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積極穩妥擴大工資集體協商覆蓋範圍。改革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加強對部分行業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的雙重調控,縮小行業間工資水平差距。完善公務員工資制度。完善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

  第二節 健全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分配制度

  完善公開、公平、公正的公共資源出讓制度,建立國有土地、海域、森林、礦產等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全民共享機制,出讓收益主要用於公共服務支出。擴大國有資本收益上交範圍,提高上交比例,統一納入公共財政。完善股份制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分紅制度。創造條件增加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保障技術成果在收入分配中的應得份額。建立健全根據經營管理績效、風險和責任確定薪酬的制度,嚴格規範國有企業、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經營管理人員特別是高層管理人員的收入,嚴格控制職務消費。

  第三節 加快完善再分配調節機制

  加快健全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合理調整個人所得稅稅基和稅率結構,提高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減輕中低收入者稅收負擔,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逐步建立健全財產稅制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提高公共服務支出比重,加大社會保障投入,較大幅度提高居民轉移性收入。

  第四節 整頓和規範收入分配秩序

  健全法律法規,強化政府監管,加大執法力度,加快形成公開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保護合法收入,堅決取締非法收入。清理規範國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外收入、非貨幣性福利等。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清理規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加快收入信息監測系統建設。建立收入分配統籌協調機制。

  第三十三章 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穩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一節 加快完善社會保險制度

  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完善實施城鎮職工和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面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切實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逐步推進城鄉養老保障制度有效銜接。推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提高保障水平,健全預防、補償、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制度。完善失業、生育保險制度。發揮商業保險補充性作用。繼續通過劃撥國有資產、擴大彩票發行等渠道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積極穩妥推進養老基金投資運營。

  第二節 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完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範管理,分類施保,實現應保盡保。健全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合理提高低保標準和補助水平。加強城鄉低保與最低工資、失業保險和扶貧開發等政策的銜接。提高農村五保供養水平。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完善臨時救助制度,保障低保邊緣群體的基本生活。

  第三節 積極發展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

  以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為重點,逐步拓展社會福利的保障範圍,推動社會福利由補缺型向適度普惠型轉變,逐步提高國民福利水平。堅持家庭、社區和福利機構相結合,逐步健全社會福利服務體系,推動社會福利服務社會化。加強殘疾人、孤兒福利服務。加強優撫安置工作。加快發展慈善事業,增強全社會慈善意識,積極培育慈善組織,落實並完善公益性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四章 完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

  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要求,增加財政投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建立健全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加快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優先滿足群眾基本醫療衛生需求。

  第一節 加強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完善重大疾病防控等專業公共衛生服務網絡。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標準,擴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專項,積極預防重大傳染病、慢性病、職業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提高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能力。逐步建立農村醫療急救網絡。普及健康教育,實施國民健康行動計劃。全面推行公共場所禁煙。70%以上的城鄉居民建立電子健康檔案。孕產婦死亡率降到22/10萬,嬰兒死亡率降到12%。。

  第二節 加強城鄉醫療服務體系建設

  加強以縣醫院為龍頭、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為基礎的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建設,完善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的新型城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新增醫療衛生資源重點向農村和城市社區傾斜。大力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建立多渠道補償機制,形成新的運行機制。加強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完善鼓勵全科醫生長期在基層服務政策,每萬人口全科醫師數達到2人。加快推行分級診療、雙向轉診制度,形成各類城市醫院和基層醫療機構分工協作格局。完善區域衛生規劃,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放寬社會資本和外資舉辦醫療機構的准入範圍,形成多元辦醫格局。

  第三節 健全醫療保障體系

  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逐步提高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人均籌資標準及保障水平並縮小差距。提高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最高支付限額和住院費用支付比例,全面推進門診統籌。做好各項制度間的銜接,整合經辦資源,逐步提高統籌層次,加快實現醫保關係轉移接續和醫療費用異地就醫結算。全面推進基本醫療費用即時結算,改革付費方式。積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完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

  第四節 完善藥品供應保障體系

  建立和完善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為基礎的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面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其他醫療衛生機構逐步實現全面配備、優先使用基本藥物。建立基本藥物目錄動態調整機制,完善價格形成機制和動態調整機制。提高基本藥物實際報銷水平。加強藥品生產管理,整頓藥品流通秩序,規範藥品集中採購和醫療機構合理用藥。

  第五節 積極穩妥推進公立醫院改革

  堅持公立醫院的公益性質,積極探索政事分開、管辦分開、醫藥分開、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分開的有效形式。推進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建立科學合理的用人機制和分配制度。改革公立醫院補償機制,積極推進支付方式改革。以病人為中心大力改進公立醫院內部管理,優化服務流程,規範診療行為,改善醫患關係,方便群眾就醫。推進注册醫師多點執業,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注重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

  第六節 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

  堅持中西醫並重,發展中醫醫療和預防保健服務,推進中醫藥繼承與創新,重視民族醫藥發展。發展中醫藥教育,加強中醫醫療機構和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加強中藥資源保護、研究開發和合理利用,推進質量認證和標準建設。醫療保障政策和基本藥物政策要鼓勵中醫藥服務的提供和使用。

  第三十五章 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堅持政府調控和市場調節相結合,加快完善符合國情的住房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逐步形成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房價與消費能力基本適應的住房供需格局,實現廣大群眾住有所居。

  第一節 健全住房供應體系

  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導合理消費,加快構建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對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行廉租住房制度。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中高收入家庭,實行租賃與購買商品住房相結合的制度。建立健全經濟、適用、環保和節約資源的住房標準體系,倡導符合國情的住房消費模式。

  第二節 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給

  強化各級政府責任,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基本解決保障性住房供應不足的問題。多渠道籌集廉租房房源,完善租賃補貼制度。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逐步使其成為保障性住房的主體。加快各類棚戶區改造,規範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建立穩定投入機制,加大財政資金、住房公積金貸款、銀行貸款的支持力度,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定公平合理、公開透明的保障性住房配租政策和監管程序,嚴格規範准入、退出管理和租費標準。

  第三節 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

  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和問責機制,把保障基本住房、穩定房價和加強市場監管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目標,由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市、縣級人民政府負直接責任。完善土地供應政策,增加住房用地供應總量,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擴大普通商品住房供給。健全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合理引導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有效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加快制定基本住房保障法,修訂完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加強管理和擴大覆蓋範圍。加強市場監管,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快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完善信息發布制度。

  第三十六章 全面做好人口工作

  控制人口總量,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第一節 加強計劃生育服務

  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逐步完善政策。完善計劃生育家庭優先優惠政策體系,提高家庭發展能力。提高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少生快富”工程獎勵金和特別扶助金的標準,擴大範圍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繼續推進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建設,拓展服務範圍。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加大出生缺陷預防力度,做好健康教育、優生咨詢、高危人群指導、孕前篩查、營養素補充等服務工作,降低出生缺陷發生率和農村5歲以下兒童生長遲緩率。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

  第二節 促進婦女全面發展

  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實施婦女發展綱要,全面開發婦女人力資源,切實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婦女就業創業,提高婦女參與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能力。加強婦女勞動保護、社會福利、衛生保健、扶貧減貧及法律援助等工作,完善性別統計制度,改善婦女發展環境。嚴厲打擊暴力侵害婦女、拐賣婦女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節 保障兒童優先發展

  堅持兒童優先原則,實施兒童發展綱要,依法保障兒童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改善兒童成長環境,提升兒童福利水平,消除對女童的歧視,促進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加強嬰幼兒早期啟蒙教育和獨生子女社會行為教育。切實解決留守兒童教育、孤殘兒童、艾滋病孤兒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等問題。嚴厲打擊拐賣兒童、棄嬰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節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

  建立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養老服務體系。加快發展社會養老服務,培育壯大老齡事業和產業,加強公益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鼓勵社會資本興辦具有護理功能的養老服務機構,每千名老人擁有養老床位數達到30張。拓展養老服務領域,實現養老服務從基本生活照料向醫療健康、輔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務、緊急援助等方面延伸。增加社區老年活動場所和便利化設施。開發利用老年人力資源。

  第五節 加快殘疾人事業發展

  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為殘疾人生活和發展提供穩定的制度性保障。實施重點康復和托養工程、0—6歲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工程和“陽光家園”計劃,推進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大力開展殘疾人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加大對農村殘疾人生產扶助和生活救助力度。豐富殘疾人文化體育生活。構建輔助器具適配體系,推進無障礙建設。制定和實施國家殘疾預防行動計劃,有效控制殘疾的發生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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