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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製品管理體制或現變革 文化部門不再主管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2-15 14:15:56  


 
網絡出版物納入條例中

  出版管理條例送審稿新增網絡出版物,這引起了爭議。

  現行出版管理條例中,對出版物的規定,僅包括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送審稿增加了網絡出版物。

  有網友微博道:“網絡出版物的概念根本就不成立,是將載體和內容混為一談。網絡是傳播渠道,不是出版物。”

  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的一些律師也擔心,送審稿提出了網絡出版物概念,但沒有涉及具體界定,可能會因新概念界定不清,給法律適用帶來困惑。另外,國際上也沒有網絡出版物的概念,只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一說。

  對此,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李順德教授則認為沒必要對“網絡出版物”的提出特別敏感,“這沒什麼,就是網絡語境下的一種跟進”。

  事實上,2002年6月新聞出版總署、信息產業部就公布了《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明確提出“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必須經過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出版活動”。

  該暫行規定不僅明確了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而且規定了互聯網出版物不得涉及的10大內容,包括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得洩露國家秘密;不得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以及宣揚邪教、迷信,散布謠言等等”。

  出版管理條例送審稿規定:“網絡出版審批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這意味著對此管理將更加強化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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