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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報:簡稱大陸 是撥亂反正必要之舉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2-09 16:23:58  


  中評社台北2月9日電/旺報9日社評說,馬英九日前在新春茶話會上要求各部會應稱呼對岸為“中國大陸”或簡稱“大陸”,公文書則禁止使用“中國”,以回歸“憲法”架構的兩岸定位。誠如馬英九所表示的,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台方不承認對岸政權、但不否認其對大陸地區的治權;在名稱使用上,不論從“憲法”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看,都不應稱呼對岸為中國,如此也才符合兩岸“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對等尊嚴的溝通與談判基礎。 

  社評說,馬英九的發言,毫無疑問是合憲合法的,任何承認“中華民國憲法”的黨派都應該對之表示支持。 

  然而,面對馬英九的這番言論,向來把“中國”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進黨“立委”仍然給予負面的評價,批評馬英九“自我作賤,虛國格化”,“失言、失格、失職”,“證明民進黨對馬英九沒有能力捍衛“中華民國”的質疑是正確的”。我們實在不懂民進黨“立委”的邏輯,為何回歸“憲法”的作法是“虛國格化”,是“變成中共國務院的發言人”。 

  社評說,“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同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則規定,“台灣地區”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而“大陸地區”則“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只要相關“憲法”與法律條文沒有修改,而國民大會也沒有通過變更領土的決議,就完全不存在把“大陸地區”-這個“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加以放棄,承認為另外一國領土的空間,如此,稱對岸為大陸,又何來踐踏國格可言? 

  法律學者也早就指出,2000年4月20日“最高法院”的判例即已確定:將中國大陸視為“中華民國”管轄以外的地區明顯是違法的,該判例清楚指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 

  事實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全稱就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多少年來,無數民進黨人根據這個法律進出中國大陸,從事觀光、經商、求學、甚至與官方、半官方單位交流等工作,難道這也是“自我作賤”? 

  社評說,民進黨人的自我矛盾、逢馬/逢中必反,只讓社會大眾再次體認到該黨要面對現實、進行轉型調整仍是如此困難。但是,在綠營之外有一種聲音指出馬英九的要求雖然合乎“憲法”規定,但卻是政治智慧不足,“挑動國人最敏感的神經”,是“治絲益棼”,“無事惹塵埃”。這種說法,其實忽略了一個重要的歷史背景,那就是當年民進黨政府的正名運動。 

  2004年9月24日,當時的“行政院長”游錫堃在“立法院”回答沈富雄委員質詢時指出,各部會未來公文書一律以“中國”稱呼對岸,對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中國”。游揆此言一出,府院官員都表示此事未經討論,“陸委會”更在狀況之外。“行政院”發言人辯稱這只是政府內部文書的改變,兩岸間的文書認證或文書往來,仍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當時的“陸委會副主委”邱太三則直指“公文書上的稱謂,應該以法律規定為依據”。時任“總統府”祕書長的蘇貞昌解釋說,對岸的正式稱呼“應以陳水扁的520就職演說為準”。然而,翻開陳水扁2004年就職演說,竟分別使用“北京當局”、“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等來指稱對岸。由此觀之,真正“治絲益棼”的,是當年大搞“正名”的民進黨政府。 

  而游錫堃當年這段正名發言前後,先是在過境美國時,以“中共要和美國對幹”一番話,引起軒然大波,後則提出以飛彈打上海的“恐怖平衡說”,凡此種種,徒然製造台灣、美國和大陸間的緊張關係,以及台灣內部的政治紛擾。 

  社評說,回顧這段過去,就可以知道民進黨政客當年所謂“正名”所造成的紛亂,也更能讓我們理解馬英九今日“撥亂反正”的可貴與必要性。 

  民進黨的正名運動,根本目標是為了“打造台灣國民意識”,透過潛移默化在民眾意識層面上確立“一邊一國”思想。我們期待在官員用語和公文書上的“撥亂反正”後,不但真正讓政府施政回到憲政法律軌道,讓兩岸和平發展的基礎更為穩固,也能漸漸滲漏到民間社會,在庶民百姓的意識層面上重新拉近兩岸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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