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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例“被精神病”者獲5000元賠償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0-15 15:29:49  


  中評社北京10月15日電/正在家休息,卻被精神病院工作人員強行捆綁,欲送往醫院,濟南市市中區這位“被精神病”者為此將這家精神病院和自己的妻子告上法院。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一審“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為由,判決精神病院依法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這是全國首例生效的公民被當成精神病患者收治引發訴訟的判決。

  新華網報道,2010年3月9日,李元(化名)的妻子呂秀芳(化名)到濟南一精神病院稱其丈夫有精神病,並為丈夫辦理了住院手續,交納了3000元住院押金。第二天,精神病院4名工作人員乘出租車到李元家,欲將其帶往醫院治療。由於李拒不前往,並極力反抗,精神病院工作人員採取了用約束帶捆綁的方式,將其從家中強行帶出,欲將其塞入出租車帶往醫院,在此過程中,李元極力反抗,引來部分群眾圍觀。後呂秀芳打電話報警,公安民警到達現場後,精神病院工作人員解開了捆綁李元的約束帶。

  此後,李元將這家精神病院及其妻子告上法院,認為精神病院在沒有任何證據,也沒採取任何醫療診斷的情況下,採取暴力手段將自己送往精神病院治療的行為,給自己心理上、精神上造成巨大創傷,請求判令精神病院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

  法院認為,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別人的人身自由,即使是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也是如此。將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強行收入院治療是一種剝奪其人身自由的行為。目前我國並無法律規定精神病醫院有將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強行收入院治療的權力。因此,這家精神病院僅憑呂秀芳辦理的住院手續,就擅自派人採取捆綁等暴力方式將人帶往醫院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身體權和自由權,是侵權行為。

  法院一審判決精神病院賠償李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目前,這一判決已經生效。

  “從全國看,精神病院強行收治病人的情況應該不在少數。”此案的主審法官介紹說,但是,按照法律規定,只有公檢法機關有權限制人身自由。如果精神病院可以隨意強行收治病人,那麼我們每個人都有可能面臨“被精神病”的危險。從法院來講,不能允許這種危險存在。

  那麼對於真正的精神病患者或疑似精神病患者,究竟應如何收治呢?這位主審法官認為,我國應抓緊推動《精神衛生法》的出台,並成立專門機構對疑似精神病人進行甄別、檢查,這個機構應該是獨立於精神病醫院之外的第三方,通過立法,賦予其或者公安機關收治精神病患者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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